关于退役士兵待分配工作和上岗期间连续工龄怎么算?[编号:770958]

  李博 留言    2024-12-27 17:27:27

  尊敬的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 请问 一、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1988〕安字19号)规定:“待分配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其中“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的时间是否计算连续工龄? 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中的待安排工作时间是否包括该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的待上岗时间?第三十八条所指的待上岗期是否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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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回复:
  

亲爱的战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1988〕安字19号)第十三条规定:待分配的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道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河南省《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退役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计算连续工龄的详细情况,请咨询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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