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堰所不作为,答复与事实不符[编号:776404]

  董占锋 留言    2025-06-05 05:42:20

  本人5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编号:1411381002025052191834448,关于企业【邓州市蜂润万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渠首红蜂润万家专卖店所售“红薯”消费欺诈一事,企业地址:邓州市产业聚集区邓襄路与南二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受理单位【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堰所】答复称,【经办案人员调查,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商品详情页内有“关于重量”的说明,说明指出由于运输中水分蒸发流失,收到货后重量会有所流失。同时,依据《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第六项措施:“对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商品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惩罚性赔偿诉求可不予受理,举报上述行为的可不予立案。”,结合商家所售的农产品本身并不存在不合理的缺陷的事实,我局决定不予受理。】,本人不认可,理由如下:1、涉诉产品在宣传详情页并未提及水分流失导致重量损耗; 2.本人收到快递后总重是够的。宣传个头和事实不符。水分蒸发流失导致损耗并无关联 答复所称的【水分流失导致损耗】,与事实不符 该单位回答存在敷衍,应付,包庇行为 本人明确要求受理单位重新核查,严肃答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给本人一个合理的解释说明。

  已回复
邓州市政府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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