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领导,看到县政府的回复,作为患者家属,我们感概万千!从2024年 10月与涉事社旗县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至今已六个月有余,在相关信访与行政部门奔走维权处处艰辛,和亲人离世之悲愤伤痛仍历厉在目! 如果事实真如县卫健委调查的结果如此简单明了,卫健委为何对我们的履职申请,以及对无良医生张红瑞申诉查处要求迟迟不予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赋予卫生监督部门执法权。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制定规则指导卫生监督部门执法,后者通过执法反馈推动政策完善,形成“决策-执行-反馈”闭环。 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卫生健康领域的“大脑”,负责顶层设计和统筹管理;卫生监督部门则是“手脚”,通过执法保障政策落地。两者共同构建了“管理+执法"的完整体系,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与公共卫生安全。卫生行政监督部门在医疗纠纷中,具备独立调查认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安全法规制度的能力和对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职责! 而非权责简单的执行机关!卫健委动辄要求患方诉求进行医学鉴定!难道不是事实上的行政不作为? 我们已经多次递交诉求材料给卫健委!在这不再赘述!平民百姓依法规进行维权,卫健委行政部门应以公开、及时、便民、经济高效的原则处理!而现实是我们每经一道行政机关处理程序,就心须经过60天的行政时效的漫长等待!让百姓陷入走程序走过场,程序空转又不解决百始困难实际问题的怪圈!而县卫健委处理医疗纠纷竟然可以不受行政时效的限制?是什么原因造成我们患方诉求长达半年多得不到及时的处置,我们不得而知! 对县卫健委半年以来的行政调查未果!我们提出如下质疑! 一,病历的主要作用是(1)保障患者权益:病历资料记录了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诊断、治疗方案、药物处方等内容,是保障患者权益的重要依据。患者有权查阅和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病历资料,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得到保障!(2)确定医疗责任: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确定医疗责任,而病历资料是确定医疗责任的重要依据。通过病历资料的查阅和分析,可以确定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是否存在,从而确定医疗责任。(3)支持医疗纠纷处理:病历资料是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可以帮助医疗机构和律师准备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证据材料,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支持。(4)医疗质量监控:病历资料也是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监测和评估手段。通过对病历资料的分析,可以发现医疗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 而我们患方历时半年,多次与医方与卫健委医政要求、申诉!均未能依法依取得完整病历,其背后的原因,耐人寻味! 二, 经过卫健委医政组织医患的两次面对面质证答疑!病历是主治医生主观单方做出的自证清白的工具!对我患方结合事实针对病历提出的种种质疑!做为亲历事实的主治医生尚且不能结合病历自圆其说!如何让患方予以认可?!难道说卫健委只为证明自己做了表面工作的事实,而不对事实上的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制度、规定和是非过错加以评判和处置? 三, 封存病历的目的,是为了固定病历本身作为证据的保全措施!在医疗纠纷未得到妥善处理,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之下!医方竟然敢于私自启封病历!如此大胆妄为!是强势的医方侵害弱势患方的习惯性使然?实令人匪夷所思! 四 ,卫健委行政职能部门,应上不负党和政府领导的信任!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予以纠正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失职过错!惩除罪恶!抚慰黎民百姓!却事实上怠于行权履职,规避职责!对百姓正当诉求百般推诿,敷衍了事!使关乎社会民生事件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实为促使党政与民计民生对立,与以民为本之国策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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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卫健委调查,患者马某某,以“多发性脑梗死”于2024年10月17日14时27分被县人民医院接收治疗,在院时间不足24小时。对于患者家属反映的相关情况,县卫健委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专班一直积极进行调查,并组织专家会诊和医患双方面对面沟通,多次予以详细解答,患者家属当场未再提出疑问,表示认可,随后又均予以否定、不认可。且患者家属坚持不进行医学鉴定,也拒绝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目前,县卫健委仍在与患者家属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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