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下洼村范庄村民范海军在其邻村承包耕地上打地基,该地基紧邻申请人家的房屋,严重影响申请人家房屋的雨水散水、采光、通风。 后经申请人举报,下洼镇人民政府给村民范海军下发《接受调查通知书》、《拆除通知书》,,但村民范海军拒签《拆除通知书》,目无法纪,挑战法律。 故恳请被申请人履职法定职责,依法拆除下洼范庄村民范海军占用基本农田乱建地基,保护耕地,人人有责,政府更要担当作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基本农田受到严格保护,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进行建设属于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或进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打地基属于永久性建设,直接破坏农田耕作层,违法性质更为严重。-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上不得建房、建窑、建坟或堆放固体废弃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基本农田上的违建最终都必须拆除。请求下洼镇人民政府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执行基保农田保护法,拆除在基本农田违法地基(铁皮瓦已拆除)恢复基本农田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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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下洼镇政府调查,被反映人范某某围墙所处位置属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且经实地查看和卫星比对,该位置属于农村宅基地,其可在土地使用权限内进行建设。范某某所砌围墙外(已拆除的彩钢瓦棚下面)的位置属于耕地,其用砖头砌成菜园,主要用于蔬菜种植,未改变实际土层性质和土地用途。针对双方矛盾纠纷,下洼镇将进一步协调,争取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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