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赊店镇政府民政办长期拖欠残疾人托养费[编号:777219]

  高永兵 留言    2025-07-01 10:26:36

  尊敬的各位领导: 2024年3月,社旗县赊店镇彰新寨 4 组村民黄金象(男,汉族,身份证号:,低保户,肢体二级残疾)在新疆打工时突发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经省级救助机构衔接,黄金象被送回户籍所在地社旗县赊店镇。 因黄金象无家人照护,且乡镇和社区均无法妥善安置,社旗县赊店镇政府民政办主任安朝阳联系社旗仲景苑医院养老科,让仲景苑医院和彰新寨社区贾小坤主任对接后于2024年3月6日将黄金象接收托养,安朝阳明确承诺按全失能人员每月3500元的最低标准支付托养费,托养期间2024年3月6日至 4月16日共40天,托养费合计为 4666元(开具普通电子发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赊店镇民政办主任安朝阳提供并提交给了安朝阳)。 之后黄金象于2024年4月17日转入社旗县福泰医康养服务中心继续托养,截止2024年9月30日托养天数共计167天。托养费标准参照特困人员集中托养标准为每月2170元,167天托养费为12079.6元(有入住协议为证),期间产生的门诊药费为1412.5元(有医院收费凭据为证),以上两项费用合计13492.16元。 自 2024年7月起至今,医院和养老中心多次向社旗县赊店镇政府民政办催讨黄金象托养及治疗费用共计18158.16元欠款,但其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至今未予支付。 为落实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体现总书记关于:“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重要指示精神,恳请各位领导秉公办事,将社旗县赊店镇政府民政办长期拖欠黄金象医疗托养费的问题予以解决,以减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的经济压力,促进养老及残疾人托养事业的稳步发展,请予及时处理,谢谢!

  已回复
社旗县政府回复:
  

网友您好! 

        经赊店镇政府调查,赊店镇彰新寨村居民黄某某,2024年3月突发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024年3月6日被社旗仲景苑医院养老科接收托养,至4月16日,共40天。2024年4月17日转入社旗县福泰医康养服务中心继续托养,至9月30日,共计167天。期间产生相应治疗费、护理费,应由黄某某本人承担。2024年10月,黄某某特困供养手续办理后,相关托养费用由政府承担。 

        以上情况,赊店镇民政办已与托养机构负责人沟通协商,其表示认可。镇、村两级负责与黄某某亲属(侄子)进行沟通,现黄某某侄子表示近期偿还此费用。仲景苑医院及福泰康养中心负责人表示满意。 

        感谢网友对社旗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