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诸位领导百忙之中的回复: 就前两次投诉社旗县长安明珠物业违规收取水费问题后,有关部门对小区物业做出要求,截止今日物业并没有按着要求贴任何告示,没有开具任何发票。所以三次投诉。 在前两次的投诉中我们均提到 一个问题(因为上传照片的数量限制为3张,领导们可以查看我们前期的投诉内容):为什么我们吃的自来水公司的水,却由物业收费,还不给我们开具发票,职能部门却责令由物业给我们开具发票?这个问题在前两次投诉中均没有正面回答,这次请领导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条款解释一下这是为什么?还是物业经过现住户大部分签字同意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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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税务局调查,长安明珠小区由社旗县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物业公司收取水费和物业费应当开具发票。6月3日,社旗县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按县税务局责令整改要求,为业主开具自来水初装费以及自来水费发票,并就开票事项张贴公告,并将已开具的相关发票张贴至长安明珠小区北大门公告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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