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大不作为问题如下: 一、区别对待,同工不同酬,涉及职工工资、福利等切身利益的,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损害职工利益的问题。 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向个人公开工资收支明细情况,并按照要求为同志们发放物业补贴。 至今为止6月-8月份三个月工资还未发放,同志们每个月就拿这些微薄的工资都拖欠。 二、未让同志们加入工会问题。 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的规定,为我们办理入会手续。 冠冕堂皇的回复我们工会按程序加入,什么程序,未曾见你们有任何行动。 三、未给同志们缴纳住房公积金问题。 请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规定,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内容不实,对符合政策的职工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问题。 说什么筹措资金解决我们养老金待遇纯属无稽之谈,养老金是同志们自己补交的,与市场监管局无关,合并六年之久,筹措资金在哪里?六年内我们的工资非但未增长,反而实发工资逐年下降是何道理?自单位合并以来没有为同志们办理一件实事。典型的无担当,不作为,法律条文被肆意践踏,说他们是目无法纪都不为过。 五、躺平摆烂,逃避责任问题。 回复十几次全都是千篇一律,如出一辙。摊上这些躺平摆烂领导我们何其不幸。每次回复的内容一样,顾而言他,东拉西扯,都没有感到羞愧吗?还说什么安抚职工情绪,化解矛盾,从未有此事,一直处于逃避责任,不予面对,何曾出面化解过问题。 市场监管局的某些领导到处打听维权人信息资料,倒不如多花些时间去解决实际问题所在。再者说作为市场监管局被投诉方他们如何自圆其说,不要总是选择逃避,逃无可逃,避无可避,倒不如多花些精力去面对,逐项解决问题才是根本。 同志们的维权合情合理更合法。如果市场监管局领导不开会研究,不予面对,不当面答复解决问题,还是一味的逃避问题,推诿扯皮的话,后续将继续上热搜。 以上问题去过社旗县信访局多次,一直未给解决。 最后注重强调:请某部门勿再次利用职务之便透漏维权人信息资料。泄露个人隐私,具体违反的法律条款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或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将电话号码列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强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或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个人信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以治安管理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 透漏维权人联系电话属于泄露个人隐私,难道就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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