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段连德是社旗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工人,自2010年起在环卫局上班,岗位职责是清理垃圾和开洒水车。每天早上4点多就起床清理垃圾、或洒水,晚上7点多才下班(甚至更晚,加班到深夜),由于长期起早贪黑辛勤劳作,久而久之积劳成疾,患上高血压、头痛、心跳不正常的疾病。但是,由于岗位人手紧,始终没请过假,没有得到及时治病,于2015年8月6日早上4点多钟在河南街清理垃圾时(工作时间)突发脑出血,前后四次住院治疗,于2016年3月18日不幸去世。 因丈夫是家中的经济支柱,他去世后家中无经济收入。他前后四次住院的治疗费都是向亲戚们借的,导致债台高筑,本人无工作,当年女儿正在上大学,每年需要高昂学费和生活费,儿子年幼正在上幼儿园。 丈夫去世后,我多次到环卫局要求解决丈夫的遗留问题,时至今日,已过了十余年,更换了多任领导,仍是反复推诿没有解决。期间我给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多次写信反映情况,环卫局也不给解决,导致我们孤儿寡母生活陷入绝境,靠向亲戚借钱维持生活,恳请上级,导尽快督促社旗县环卫局解决我丈夫去世后的遗留问题,解决我们的生活困境 请上级领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等的规定,按照《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我们合理解决。我的请求是: 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不签订合同的,应当双倍支付劳动报酬,超过一年不签订合同的,应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工人。我丈夫在单位上班已经6年,病故后,应当双倍支付六年来的工资。同时享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人的经济待遇。 二、按照《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月工资4382元)的20倍。我丈夫是在工作岗位得病治疗无效死亡,应当按照工伤待遇标准赔偿。6年来他为环卫工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是长期辛勤工作造成的疾病,应当享受正常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待遇。 赔偿明细单 一、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3340元除以12=3611.67元)=21670 二、配偶抚恤金本人工资2500元*40%*27年*12=324000元 三、子女抚恤金儿子2012年4月生,现年6岁,需赔偿14年,2500元*14年*12个月*30%=126000元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工资标准*48月)3611.67元*48个月=173360.16元 五、不签订劳动合同加倍工资1500元*12个月*6年=108000元 六、得病到病故5个月工资:5*2500元=12500元,(2015年10月份以前工资1500元,11月份后含本月工资2500元) 七、五险一金(2010年至2015年10月工资单32%每月应交480元,70个月共计33600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共计5个月,工资为2500元*32%,每月800元,计费4000元)总计37600元 八、护理费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3月18日,共计225天,每天90元共计20250元 九、伙食补助费30元*225 天=6750元十、营养费30元*225天=6750元十一、医药费39768.06 元十二、交通费3000元合计 879648.22元
网友您好!
经县城管局调查,段某某曾在原环卫局任临时雇佣工,于2015年8月6日突发疾病入院治疗,治疗痊愈后回家修养,未再到原环卫局继续从事原雇佣活动,因其系是短期临时雇工,其患病后双方已终止并解除雇佣关系。2016年3月18日,段某某在家去世,其致死原因与原环卫局无关。当事人多次要求赔偿且数额巨大,相关赔偿要求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无法界定,缺乏法律依据,建议网友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感谢网友对社旗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