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通讯记录显示18:22分,通话时间1分9秒:我立即下车后喊了三声伤者,并轻拍伤者3下。同时向案发现场第三人呼喊认识伤者不,第三人只是摇头便继续收花生。我便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误差不会超过1分半。因此,事故发生时间应是18:20以后。 在我拨打报警电话期间,第三人返身跑到临近民宅,叫出一人收花生,以至于在第一位警察来临之前就收完了花生。但是,在她没收完花生时,期间伤者亲属到场,后随救护车去了县中医院。从伤者亲属口中得知,第三者姓刘。 最后,伤者不能接受问询,并不是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的必要条件。其一,伤者被撞位置并不是路口,而是路口向北13米左右的虚线附近;其二,根据车辆受损状况及刹停位置,伤者被撞位置应是后腰,说明伤者是沿虚线直行;其三,案发时第三人在现场,事实清楚。其四,伤者已经从ICU里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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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公安局调查,网友反映的交通事故发生在10月13日18:20左右,因该起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较重,意识不清晰,期间交警部门无法询问、制作笔录。当前受害人意识已清晰,交警部门立即对该起事故进行勘查、调查。目前正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近日将依法向事故双方人员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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