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交警办案伪造事实、伪造证据、错误引用法律[编号:781608]

  申哲 留言    2025-11-15 08:05:12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由于社旗县交警队并未告知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复议流程(本人问过警官同志,警官同志告知我认定书上有。但是认定书上没有显示接收行政复议的部门单位及地址),从而出此下策,望海涵!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1132720250000560号内容,本人并未违反《道交法》第五十七条,一直沿道路右侧行事故发生地点也是在道路右侧;本人并未违反《道交法》第九十一条,饮酒或酗酒,当时酒精测试仪也并未显示我呼出的气含有酒精,交警也并未通知我进行血检;本人并未违反《道交法》第六十条,老头乐并不是畜力牵引车。其次,事故现场第三人是一位女士,不是男士。甚至,晒个花生还违反《道交法》第九十一条和第六十条。最后,伤者刘雪云在虚线附近一米左右由南向北行走,违反《道交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因为花生堆右侧实线外并无花生,他为什么不走实线外,而走花生堆左侧呢。最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却没有划分责任比例。本人深感困惑,望各位领导解答! 最后,本人认为本次事故应该由该路段主管部门负全部责任,是因为本次事故由该路段主管部门未尽职尽责而引发的事故,管理不善、道路安全教育宣传不到位,理由如下: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第一,此路口处并没有人行横道,所以我在确认安全(一片漆黑,没有光源和反观点)后像加速过去。第二,事故发生地s233省道右侧有竹林妨碍视距,以至于我未及时发现从辅路而来的电动三轮,从而第一次向左打方向盘(此时我的老头乐已经离右侧实线有半米左右的距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该主管部门未及时进行排除视距受限障碍;第三,晒花生的主家在实线内晒花生,周围并没有安全标识(缺乏道路知识),该主管部门并未及时进行教育和纠正,以至于黑夜到来时花生堆仍在道路实线内。幸亏我及时发现花生堆从而躲避,却在躲避花生堆后撞到了伤者;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行人沿省道s233直行,应该走实线外(实线外并没有花生,花生都晒在实线内),很明显该地段主管部门并未进行道路安全教育活动,以至于行人走在实线里边,靠近虚线一米左右行走;第五,事故发生地点有路灯,并未亮。事故发生时是农忙时,作为该路段主管部门,明知此现实情况却并未却并未将路灯点亮,造成视野受限。本人驾驶老头乐行驶期间,一直是近光灯。老头乐近光灯视距本来就很差。还请领导告知!

  已回复
社旗县政府回复:
  

网友您好!    

经县公安局调查,当事人驾驶四轮电动车沿省道233自南西北行驶至苗店镇刘和庄路段时与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时,苗某某在道路东侧晾晒花生。

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驾驶四轮电动车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苗某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起交通事故有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交警大队依法定程序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不存在违规问题,相关情况已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就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已向南阳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目前,南阳市交警支队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工作正在进行复核中。

感谢网友对社旗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