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花漾美郡小区3号楼2单元违建问题未依法处理[编号:775650]

  李岩 留言    2025-05-14 21:34:58

  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 此前本人通过市长留言板反映花漾美郡3号楼2单元天台被占用及电梯限制使用问题(工单编号: 774712),现就贵部门5月14日回复中未解决的核心问题提出以下补充诉求与质疑: 一、天台违建问题未调查处理:未明确顶楼天台加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二、电梯限制使用未整改:以“某业主购买17-18层”为由,未恢复电梯公共功能; 现依法再次投诉,恳请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一、天台违建侵占公共区域 事实: 天台(屋顶)作为建筑基本结构(民法典第274、282条),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或个别业主无权擅自改造。 现在3号楼19层天台在交房后被单独装修房屋,且未取得合法规划审批手续,涉嫌违法建设。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40条:建设行为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民法典》第282条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诉求: 请相关部门核查天台加建是否属于违建,若属实,依法责令拆除; 要求恢复天台原状,确保全体业主共有权。 二、电梯限制使用违法 事实: 电梯为全体业主共有设施(民法典第274条),现仅开放至16层,17-18层被“某业主购买”为由限制使用,但购房合同无权约定独占公共设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71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1条:电梯使用单位不得设置妨碍正常使用的障碍 诉求: 回复中提到:执法五中队执法人员与该小区物业一起对其下达告知书,要求其看到本告示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执法五中队接受调查处理,该处理方式未实际解决电梯限制使用的问题,希望相关部门督促开发公司立即解除电梯限制,恢复17-18层电梯正常使用。 三、综上内容 :请求公开执法进度及过程;依法强制拆除违建并追究责任主体;核查电梯设计合规性,恢复公共使用功能,恳请上级部门监督落实,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此致 方城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

  已回复
方城县政府回复:
  

   网友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城管局经调查回复如下:

城管局收到该群众留言后,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调查组 调查处理此事。经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执法五中队调查核实,

    执法人员已多次来到花漾美郡3号楼17、18层,但均未见到该户业主。经询问物业得知,该业主常年不在家,目前房屋水电等属于关停状态。执法五中队执已于2025年5月14日与该小区物业对其下达告知书,要求其看到本告示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执法五中队接受调查处理,但至今,未见到该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核查事实、依法处理此事,执法五中队已责令该小区物业提供涉事房屋相关信息,确保下步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最后,感谢该网民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与监督,也欢迎广大网民对城管局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批评,今后的工作城管局将会做的更细、更实、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