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方城游泳馆违规开卡及霸王条款的投诉信[编号:776233]

  闫欣 留言    2025-05-30 16:46:16

  尊敬的领导您好: 您好!我是一名普通消费者,现就[方城游泳馆],地址:方城县文化路东侧146号到148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提出投诉,恳请贵部门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经过:本人于去年在[方城游泳馆]办理价值700元的季卡。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既未告知"办卡即开卡"的关键规则,也未提示合同签署的具体要求,更在未经本人同意、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签合同并激活季卡。直至近期本人持季卡准备消费时,才被告知卡已过期无法使用。这张季卡自始至终未被本人使用,却因商家违规操作导致失效,商家不仅拒绝协商补救方案,还以"过期作废"为由推卸责任。 投诉依据: 1. 违反合同订立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需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商家代签行为导致合同订立程序无效; 2. 未尽告知义务:商家未对"办卡即开卡"等重要条款进行明确提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规定; 3. 涉嫌霸王条款:单方面设置"过期作废"且拒绝合理补救,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诉求: 1. 要求[方城游泳馆]立即恢复季卡使用权限; 2. 若无法恢复使用,全额退还700元购卡费用; 3. 规范办卡流程,杜绝此类侵权行为。 恳请贵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已回复
方城县政府回复:
  

   网友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回复如下:

2025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反映情况,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办卡方式有两种:第一种现场办卡,即现场签订《方城游泳馆会籍合同》办理会员卡,之后通过店内系统录入人脸信息进行开卡,游泳时刷人脸通过店内门禁系统进入游泳场所;第二种微信办卡,即通过添加店内工作人员微信,工作人员告知消费者《方城游泳馆会籍合同》内容,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代签《方城游泳馆会籍合同》办理会员,之后消费者本人需到店录入人脸信息进行开卡,游泳时刷人脸通过店内门禁系统进入游泳场所。核查中,并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规办卡情况。

    经与方城游泳馆负责人沟通,负责人表示会继续与消费者协商会员卡延期事宜。2025年6月4日,方城游泳馆负责人电话回复我局:方城游泳馆与消费者争议纠纷已协商解决。

   感谢你对市长留言板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