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7月2日上午在方城县山水和院小区物业缴纳装修押金和垃圾处理费后被告知要携带购房合同到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十中队进行装修备案,在此之前本人未进行任何装修的活动,未寻找任何装修企业和个人,未对房屋进行任何改造,未通水电,在未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十中队王某某于2025年7月2日上午在其办公室内就以本人将来一定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为由,在未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开具财政部门相关票据,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十中队无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验,未到现场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未出示执法证件,未着相关制式服装,未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未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就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分别处于600元罚款,共计1200元并要求以现金形式于办公室当场缴纳,且陈述、笔录均为王某某臆想、编造的情况下让本人签字接受处罚,处罚时间更是被写为2025年7月3日与2025年7月2日的实际处罚时间不符,此举无疑是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严重滥用职权、执法程序违法行为,更是对我国现行法律权威的挑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十中队该处罚决定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六条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二是违反《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关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相关票据。三是违反《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因此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十中队对本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和滥用职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给予公民的权利本人诉求如下: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对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十中队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财物管理、处置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按照《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本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返还1200元罚金。
网友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城管局经调查回复如下:
城管局收到该网民留言后,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执法十中队高度重视。经核实,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依据《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和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根据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的规定,业主在装修前需到物业管理单位(县房管中心)进行申报登记。若未进行登记的,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将依据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业主进行行政处罚。
之后,业主需到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进行装修备案,并聘用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依据为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若业主聘用无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将依据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业主进行行政处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视其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及改正情况,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不等。
经核实,该群众于2025年7月2日来到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执法十中队办公室,其并未开始装修,只是作了前期的了解。经工作人员口头解释后,工作人员出具简易行政指导书等文书,该群众签字接受。经后期检查,该群众已聘用具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并于2025年7月17日办理装修申报登记,该群众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因此不予行政处罚。
最后,感谢该网民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在此带来不便,还请多多谅解。也欢迎广大网民对城管局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批评,今后的工作城管局将会做的更细、更实、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