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马瑜聪 于2024年7月7日在方城县天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以下内容日期未标注处均为2024年))上班( 于9.14正式离职 7月出勤:7.7-7.31(27-29请假 30上班)七月份共计发放薪资为769.23元 八月出勤:8.1-8.25(26-30请假) 八月份共计发放薪资为1131元 九月出勤:9.1-9.14(14日当天离职)九月份共计发放薪资200元 未结清全部薪资 要求天成结清 后去到方城县劳动监察大队提交此案件 方城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24年10月份受理案件至今 该公司至今还没结清未发放的薪资 按照2024年方城县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计算 七月份共计需要发放1277.41元 却只发放了769.23元 七月份未发放薪资为:508.18元 八月份共计需要发放1500元 只发放了1131元 未发放金额为:369元 九月份需要发放薪资为:1380元(包含提成600) 共计发放薪资200元 九月份未发放薪资:1180元(九月份当月按照该公司规定招聘员工满时限一个人提成200元 我当月招聘了3个 到达时限后也未发放共计600元)综上 在本人入职期间2024.7.7-2024.9-14上班期间 未发放薪资总额为:2057.18元 后来我问了该公司人员 说离职需要扣除费用 我问什么费用也模模糊糊 搪塞我 后来该公司人员污蔑我恶意举报 且对本人以及家庭成员辱骂 后我一直问询方城县劳动监察大队办案人员 至今 最近一直打电话联系不上该办案人员 最后一次于办案人员通话时间为2025.8.7 在上次通话(2025.6.24)就告知我说现在准备递交法院 强制执行未全部发放的薪资 至今也未处理完毕 希望可以帮助本人拿到应得的劳动收益 而不是让这些开公司的领导摆着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去压榨员工
网友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人社局经调查回复如下:
经核查,留言人2024年7月至9月在方城县天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因双方工资计算方式存在纠纷,导致反映人实际发放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经协调,企业负责人同意支付拖欠反映人的工资2057.18元,我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反映人取得联系,双方已约定近期到我单位配合解决欠薪一事。
感谢你对市长留言板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