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方城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劳动争议不规范的举报信[编号:781018]

  孙闯 留言    2025-10-30 16:40:31

  一、事件经过 (一)用工背景 本人妹妹孙珊珊(身份证号:411322200701222481),系南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2025年5月14日,经学校推荐入职河南省宇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宇信凯旋双语幼儿园(以下简称“双语幼儿园”)担任助教。用工期间,双语幼儿园薪资发放标准为:2025年5月至8月每月1650元,2025年9月“转正”后调整为每月1800元。但截至离职,幼儿园始终存在四大违法情形: 1.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未为孙珊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社保费用; 3.未按实际加班情况支付加班费; 4.5月至8月每月1650元的薪资,低于《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规定的“河南省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要求。 (二)离职引发的薪资扣除争议 因双语幼儿园长期存在上述违法问题,孙珊珊于2025年10月25日正式提出离职。幼儿园园长刘丛以“工作不满一年属短期工”为由,单方面变更薪资核算标准,主张按每月1350元重新核算此前所有月份工资,并要求从2025年10月工资中扣除“往期多发放部分”(6月扣减300元、9月扣减450元),同时额外扣除无法律依据的“入职保险费”56元(用人单位不得以“入职保险”为由扣除劳动者工资,该扣除行为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经刘丛核算,孙珊珊2025年10月应发工资仅为430元,该笔工资至今未实际结清,仅由刘丛口头承诺“待工资发放日支付”,未明确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 二、向方城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及遭遇的不规范情况 1.2025年10月28日孙珊珊于当日下午前往方城县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行政窗口,申请协助解决与双语幼儿园的薪资争议。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告知“孙珊珊与双语幼儿园不属于劳动关系,无法申请劳动仲裁”,并推荐其前往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第二个房间找相关人员调解(因窗口未提供信息,无法知晓该调解人员的所属部门、职务及工号,以下简称“28日调解人员”)。 沟通中,孙珊珊完整陈述用工经过、薪资争议及维权诉求后,28日调解人员明确表示:双语幼儿园主张的1350元/月薪资标准,违反《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1800元”的规定,并当场承诺“近期与双语幼儿园对接核实,推动争议解决”。 2.2025年10月29日下午,孙珊珊再次前往政务服务中心参与调解,但此次对接的调解人员并非前一日人员(以下简称“29日调解人员”),29日调解人员未主动说明身份信息及接替调解的原因。 调解过程中,29日调解人员直接否认28日调解结论,提出两点矛盾主张:一是称“孙珊珊与双语幼儿园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部门管辖范围”;二是明确表示“河南省不存在月最低工资1800元的规定”,并认定孙珊珊的维权诉求“无依据、属无理取闹”。调解过程中,未要求孙珊珊补充证据,未制作调解笔录或书面记录,仅以“无法调解”为由直接终止处理。 三、举报理由 1.调解人员无视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职责 28日调解人员已明确幼儿园行为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但未后续跟进落实;29日调解人员不仅否认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还错误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两人结论矛盾,且均未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履行职责(该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支付工资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实施监察)。 29日调解人员未做任何调查核实,仅以“无理取闹”为由终止调解,未体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要求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原则,属于典型的履职不到位。 需要说明的是,实习生并非完全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司法实践,判断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核心未“用工本质”。若实习生以就业为目的入职,接受单位全面管理、按月领取固定劳动报酬,且工作内容与正式员工一致,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孙珊珊虽为学生,但入职后遵守幼儿园考勤制度、服从园长刘丛的日常管理,按月领取固定工资(5-8月1650元、9月1800元),且幼儿园明确对其“转正”,完全符合“以就业为目的的事实劳动关系”特征。29日调解人员仅以此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明确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1800元,其“否认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说法亦与政策文件相悖,进一步说明处理过程的不规范性。 2.处理过程缺乏透明度,损害维权公正性 调解全程仅以口头沟通为主,无任何书面记录;调解人员未向孙珊珊提供对双语幼儿园的监察结果,也未说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违背执法公开原则。依据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知晓劳动争议处理的关键信息及依据,此种“口头处理、无记录、无依据”的方式,导致处理结果缺乏监督,严重损害维权公正性,也让本人对处理过程的合法性产生合理质疑。 四、举报请求 1.恳请督促方城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孙珊珊与双语幼儿园的事实劳动关系,明确该薪资争议的主管部门,按法定流程核查幼儿园“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低于最低工资扣薪”的违法事实,责令幼儿园结清孙珊珊2025年10月工资,保障其合法权益。 2.恳请对方城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9日调解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专项核查:该人员是否存在因党风党建学习不扎实,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等文件学习不到位、理解不清楚,进而无视孙珊珊“遵守考勤、按月领薪、幼儿园已转正”的事实劳动关系特征,且不了解“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的基本规定;同时督促方城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纠正上述执法不规范行为,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流程,补正并出具此次调解的书面记录及处理依据。 本人承诺,以上所述内容均真实无误,可提供孙珊珊与幼儿园的沟通记录、薪资核算明细等证据,全力配合后续调查工作。

  已回复
方城县政府回复:
  

网友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人社局经调查回复如下:

(一)28日调解人员明确表示:双语幼儿园主张的1350元1月薪资标准,违反《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1800元"的规定,并当场承诺近期与双语幼儿园对接核实,推动争议解决。

(二)29日调解人员否认28日调解结论,提出两点矛盾主张:一是孙珊珊与双语幼儿园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明确表示不存在最低工资1800元的规定。

10月29日下午,我单位工作人员通知孙珊珊及双语幼儿园负责人刘丛到我单位进行调解,孙珊珊在其母亲陪同下参加了调解,经过3名工作人员反复劝解,最终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调解。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或者实习、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约束。因孙珊珊为在校学生参加实习,不视为就业,不属于劳动争议,亦不适用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

(三)调解人员无视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职责,未后续跟进落实。恳请对方诚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29日调解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10月29日下午,我局通知双方到进行调解,参加调解的有我局的3名工作人员,双语幼儿园负责人刘丛,孙珊珊及其母亲,调解中,双方就实习补助等问题争议较大,调解人员耐心反复劝解,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不欢而散。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但由于该案件不属于我局受理范围,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尽职尽责,不存在违法不履职情况。

(四)处理过程缺乏透明度。

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该案件,我单位工作人员在接到孙珊珊投诉举报后,按照办案流程询问其相关情况,第二天上午到双语幼儿园实地调查,经了解孙珊珊属在校生参加实习,不属于我局受理范围。10月29日上午在双语幼儿园实地调查并对其责任人做了笔录。当天下午,双方在3名工作人员的组织下进行了调解,调解全程公开透明。

(五)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认定孙珊珊的劳动关系,按法定流程核查幼儿园“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低于最低工资扣薪”的违法事实。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认定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职责范围。针对孙珊珊提出的“该幼儿园在职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最低工资执行情况”,我局将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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