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农村信用联社光彩分社伪造信贷调查报告损害人民利益[编号:770347]

  杜宛生 留言    2024-12-09 10:28:23

  举报的问题:举报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彩分社未尽到核实贷款人实际情况,伪造信贷业务调查报告,协助杜思伟违法获取贷款,损害举报人的利益。 事实:举报人杜宛生在2015年、2017年、2019年、2021年连续四次向光彩分社借款,期限分别为2015年6月11日至2017年6月11日,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2019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2日。这四笔贷款均是光彩分社张运才与杜思违协商,以举报人的名义贷出来的。这四笔贷款借款人、担保人(马卫民、杜思伟、方宁、朱晓冬)、借款数额(20万)、信用社调查报告是完全一致的。根据举报人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具体还息还贷的金额都是有杜思伟转入贷款账户进行偿还的。该四次借款均是杜思伟以杜宛生的名义向光彩分社借新还旧,借款均由杜思伟享有。 根据举报人杜宛生在宛城信用联社光彩分社的贷款档案显示:借款申请人自2007年开始经营箱包批零生意,且在南阳市光彩大市场具有一家企业,并且具有一套全款房屋,因此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但实际上举报人杜宛生出生于1987年,2007年大学本科在读,所谓经营箱包生意的情况并不属实,举报人从未参与经营性活动,名下也无任何企业与房产。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杜伟皮具行的法定代表人是杜思伟,该皮具行自2008年11月05日成立以来,其经营者为杜思伟,经营地址为南阳市卧龙区光彩大市场27栋13号。该经营地址与宛城区农村信用社光彩分社中提供的举报人的个人住所地信息一致。也即举报人的住所地与杜思伟的经营场所一致,明显与事实不符。 信贷档案中“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第三项确完全雷同。主要体现在:个人总投资63万元,自筹资金43万元。经营收入120万元,纯利润24万元等等完全一样的认定,4次贷款调查作出的贷款报告完全一致,与事实明显不符。贷款用途均是购买箱包,但贷款档案中并无举报人从事箱包业务的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仅有杜思伟的营业执照(杜伟名品皮具行),证明光彩分社在发放贷款时就知道是杜思伟用钱的,举报人自2010年7月以来从未从事过箱包或其他生意。 光彩分社入户调查的照片系在光彩分社营业厅拍摄的。因为光彩分社明知举报人并不在南阳市卧龙区光彩大市场27栋13号住,更不从事箱包生意,所以他们不可能入户调查,故此,他们伪造了入户调查照片。 光彩分社在发放贷款时,违反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与杜思伟串通,伪造材料,违法发放贷款。在明知其违法发放贷款的同时,不去向杜思伟主张权利,反而恶意提起诉讼,向举报人和几个担保人主张权利,,给本人名誉、身心、工作、家庭生活等各方面造成巨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特此实名举报!请求市长主持公道!

  已回复
省农商联合银行南阳市办公室回复:
  

2024年12月9日,网友在留言板的770347号投诉已调查完毕,其所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2015至2021年期间,反映人先后4次在光彩分社申请办理贷款,每次办理贷款均反映人配合光彩分社业务人员经营场地现场调查,并留存现场调查照片申请办理贷款均为反映人真实意思的表达。2023年7月2日,最后一次贷款到期后,反映人及其贷款的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光彩分社将反映人及其贷款的担保人起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做出豫1302民初9595号判决书,光彩分社胜诉,判决该反映人及贷款担保人承担贷款本息还款责任。2024年11月29日,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反映人所述的问题,已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应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按期履行应尽法定责任。感谢广大网友对农信社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