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我的辞退是无效的[编号:673507]

  wxt123456 留言    2019-03-09 10:41:41

  今年2月,我在此反映2011年10月以来单位擅自停我工资一事,直到看了南召县质监局在南阳市书记留言板上的回复,才知道我有被辞退这回事,该辞退是违法的、无效的,因为:一、当时的《劳动法》第29条和《事业单位辞退暂行规定》第四条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的女职工。2011年10月我已怀孕8个多月,该辞退违反了上述规定。二、适用法规错误。2011年我生二孩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即违反了当时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南召县计生委依《省计生条例》征收了社会抚养费,南召县质监局也应以《省计生条例》给我行政处分。劳动部关于《辞退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1987]31号)第七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范畴,不能按《辞退规定》处理,应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2011年9月我之所以旷工,是王兴旺局长违反《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不批准我产假造成的,县质监局依《事业单位辞退暂行规定》按旷工对我进行辞退直接与其第四条相抵触,是适用法规错误。三、没有法定依据。县局的请示和市局的批复据说都是依据《事业单位辞退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我看了看《事业单位辞退暂行规定》第三条,只有两款,没有所谓的第四款。四、未经法定程序。依据《事业单位辞退暂行规定》第二、五、六条的规定,辞退必须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进行。单位若辞退我,需经南召县质量技术检测中心领导集体讨论,形成决定,以通知的形式上报县、市、省质监局批准,再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备案后,向我送达《辞退通知》、《辞退证明书》和辞退费,然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省财政厅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停发我的工资和经费。县局的请示和市局的批复只是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沟通,为辞退做了一点儿准备工作,并没有上报省局,我至今也未收到《辞退证明书》,而辞退必须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所以,2011年10月及以后我的工资和办公经费肯定还在拨付,王兴旺局长停发我工资和保险金是滥用职权,给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 适用法规错误、没有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辞退孕期女职工、未报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备案、未向当事人送达《辞退证明书》的辞退都是无效的。南召县质监局对我的辞退同时具备这6种特征,肯定是违法的、无效的。请求纪委监委深入调查南召县质监局王兴旺局长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我的基本权利。   

  已回复
南召县政府回复:
  网友: 你好!针对你反映的问题,经县质监局调查回复: 1、网民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真实情况是2011年8月17日,县质监局下属二级事业单位职工张世杰在请病假十天后,假期届满一直不到单位上班,经单位多次督促仍拒绝上班,直至当年9月22日,县质监局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在南召县县委门口、政府门口、单位公示栏、县电视台等处发布公告,要求其15日内到单位上班,但在规定期限内张世杰仍不到单位上班。县质监局后按照规定向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时质监系统为省以下垂直管理)打报告请示按照相关人事规定对其予以辞退,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1年10月21日下文同意对张世杰予以辞退。因此,网民留言所称单位擅自停发工资和停缴相关保险的说法是严重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因为张世杰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被县质监局按照相关人事政策予以辞退。 2、自县质监局将张世杰辞退后至今已经8年,在此期间张世杰为因被辞退的问题未提出过仲裁或诉讼。 3、留言称单位拒绝批准应享受的产假与事实不符。按照留言人留言的关于缴纳超生社会抚养费的说法证实,张世杰无正当理由长时间旷工是由于其本人违反当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为躲避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因此按照规定其不享受产假等政策。此外,当时在其旷工期间,县计生部门多次到县质监局寻找张世杰,也无法找到其本人。 4、关于工资和办公经费问题。自张世杰被辞退后,其名字已经从单位工资表剔除,按照财政部门下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工资和办公经费的预算编制是根据上年度12月份工资表进行编制,单位预算内没有张世杰的工资和办公经费等费用,因此不存在占用其工资和经费的情况。 5、办理结果:县质监局党组指派负责人事财务工作的刘学东副局长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此事,刘局长再次召集人事、档案管理等部门人员进行查阅资料和核实情况。3月7日上午8点30分,刘学东副局长在办公室用电话和张世杰本人进行联系,其未接电话;下午2点50分办公室主任李洪涛用电话和张世杰本人进行联系,其本人称在电话里中没法说这个事,要求当面谈;3月8日上午,刘学东副局长和李洪涛主任等人到科技局门口张世杰家开的门市部里和张世杰的见面询问,张世杰的要求为继续上班。通过协调,因张世杰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被我局按照相关人事政策予以辞退,并经市县两级质监局下文,且其被辞退时间已经长达8年,加上是由于其本人违反当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为躲避计划生育责任追究造成的,现在要求上班并补发工资和公积金等四金,违反相关政策,也无法律依据。其本人也称已经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此事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