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我在此反映2011年10月以来单位擅自停我工资一事,直到看了南召县质监局在南阳市书记留言板上的回复,才知道我有被辞退这回事,该辞退是违法的、无效的,因为:一、当时的《劳动法》第29条和《事业单位辞退暂行规定》第四条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的女职工。2011年10月我已怀孕8个多月,该辞退违反了上述规定。二、适用法规错误。2011年我生二孩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即违反了当时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南召县计生委依《省计生条例》征收了社会抚养费,南召县质监局也应以《省计生条例》给我行政处分。劳动部关于《辞退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1987]31号)第七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范畴,不能按《辞退规定》处理,应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2011年9月我之所以旷工,是王兴旺局长违反《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不批准我产假造成的,县质监局依《事业单位辞退暂行规定》按旷工对我进行辞退直接与其第四条相抵触,是适用法规错误。三、没有法定依据。县局的请示和市局的批复据说都是依据《事业单位辞退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我看了看《事业单位辞退暂行规定》第三条,只有两款,没有所谓的第四款。四、未经法定程序。依据《事业单位辞退暂行规定》第二、五、六条的规定,辞退必须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进行。单位若辞退我,需经南召县质量技术检测中心领导集体讨论,形成决定,以通知的形式上报县、市、省质监局批准,再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备案后,向我送达《辞退通知》、《辞退证明书》和辞退费,然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省财政厅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停发我的工资和经费。县局的请示和市局的批复只是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沟通,为辞退做了一点儿准备工作,并没有上报省局,我至今也未收到《辞退证明书》,而辞退必须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所以,2011年10月及以后我的工资和办公经费肯定还在拨付,王兴旺局长停发我工资和保险金是滥用职权,给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 适用法规错误、没有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辞退孕期女职工、未报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备案、未向当事人送达《辞退证明书》的辞退都是无效的。南召县质监局对我的辞退同时具备这6种特征,肯定是违法的、无效的。请求纪委监委深入调查南召县质监局王兴旺局长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