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南召县司法局副局长杜兴安放高利贷逼死人命的举报[编号:679122]

  王聚华 留言    2019-07-10 10:34:21

  尊敬的纪委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举报信,我们夫妇二人怀着万分悲痛的心情,向组织实名举报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司法局副局长杜兴安以讨要高利贷为由,采取威逼、欺诈、恫吓等手段,将我80多岁老母活活逼死。现又将老母亲房产查封予以拍卖的有关情况反映。 举报人:孙乐,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南召县楚长城研究会成员。住南召县检察院家属院。电话:13603771508 举报人:王聚华,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退休干部,住南召县检察院家属院,电话:15660161301 被举报人:杜兴安,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现任南召县司法局副局长,住南召县县委家属院。电话:13937701517 一、事实经过: 2014年,我夫妇二人为经营南召县产业集聚区盛明时代广场二楼服装商场,因经营需要,又无其它资金途径,百般无奈,只好高息贷款。先后向杜兴安借款32万元。其中2014年9月12日5万,月息2.5分;2014年9月24日5万,月息2.5分;2015年2月10日12万,月息3分;2015年10月8日10万,月息3分(见附件)。12万和10万两笔款是每月支付利息,还至2016年5月7日(有杜其亲笔记录为证),共还其利息75000元。 2017年12月28日下午,在县委大院文印室我们借别人的现金当场还杜98325元,做为2014年两笔5万元(共10万元)借款的全部利息。手续办完后,杜突然提出,将以前的欠条全部换成我们这次借款的合同,我夫妻二人不识其诡计,为了表达诚意,又在新换的合同上签了字(欠条抽回预以保留)。谁知,杜兴安借样本合同上有我母亲名字之机,晚上8点多到检察院家属院我家中,当时家中有客,杜说到里间去和老母亲刘会云(82岁,南召县司法局退休干部)说个事,后依据老母亲亲笔所写“要求收回和作废违背我意志的签字文书的声明书”(见附件)才知道,杜兴安手持“借款合同”捂住内容不让她看逼迫她签字,我母亲当时不明白原因所以不签,杜兴安威逼恫吓我母亲达半小时之久,“想要吃了”老母亲,在其“威逼和吼叫”中老母亲“受不了啦,所以就违心地签了字”,但是由于没看内容在甲方处签了字,杜看后又让在乙方担保人处签字(见附件)。“合同”上有我母亲的两处签名,足以说明是在不知道内容的情况下签的字。以前的借款我母亲根本不了解,也没有担保,2015年10月8日10万的借款是妹妹孙娟娟担保(有借条为证)。因此,此违背我母亲意志的担保本属无效,但竟成了杜兴安频频向我母亲施压的借口。 2018年6月,商场日渐亏损,资金链彻底断裂,被迫倒闭,我二人外出谋生,以图挣钱还债。2018年11月12日,杜兴安一纸诉状将我们告上法庭,并将我母亲刘会云也列为被告。2018年11月22日,我给杜兴安发短信,诉说了困难现状,请其谅解(有短信截图)。2018年12月11日,杜兴安带着法院工作人员一起到我母亲住处(老车站院内),给我母亲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见附件),并向我母亲朗读了我发给他的“致歉信”。我母亲看到所附“借款合同”担保人一栏自己的签字后十分生气,才知道自己上了杜兴安的当。据她自己讲曾多次找杜兴安要求收回自己的签字,杜兴安推诿不允。于是,我母亲于2018年12月28日亲笔写下了“要求收回和作废违背我意志的签字文书的声明书”(见附件),但由于我母亲已经严重精神恍惚,没有及时交给有关部门。 2019年元月,也即农历腊月,杜兴安又先后多次找到我母亲,威逼说:如果不还钱,就把你检察院家属院的房子卖掉(检察院房子户主是父亲孙国兴已去世,母亲是共有人)。我曾积极与杜兴安协商债务之事,杜兴安仍频频逼迫我母亲。1月12日下午,杜兴安再次找到我母亲,拍桌子震椅子,言辞激烈,说再不还钱就扣你工资!当晚我母亲给我打电话说此事时,几乎哽咽的说不成话。我母亲80多岁高龄,怎能受得了如此惊吓?她在电话里说:杜兴安骗我签字担保,是要给我逼死哩,我做鬼也不会放过他!母亲开始彻夜失眠,茶饭不思。不顾年事已高,冒着严寒去到县纪检会、县妇联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腊月二十七还到司法局找杜兴安(有多人见证)。农历腊月二十八,当我们回到南召,去接母亲一起过年,我母亲已变得神情呆滞,精神恍惚,找中医看,说无其他疾病只是心力严重衰竭。从初二开始卧床,虽用药治疗,但已无回天之力,我母亲状况一天不如一天,终于于2019年2月10日(农历正月初六)凌晨1点含恨去世。 认识的人都知道,我母亲身体一直健康,无任何疾病,生活能够自理,出门坐公交,买菜做饭,样样全是自己亲为。而杜兴安的逼债行为直接导致我母亲身心交瘁而亡,应对逼债造成的恶劣后果负全部责任。 二、要求 杜兴安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党员干部,受党教育多年,不为百姓谋福利,反而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放高利贷以图私利。《公务员法》第53条第十四款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放高利贷就是一种营利性的经商活动。而且还是扰乱金融市场,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不但在我国的法律上行不同,在执政党的戒律中也不允许。最高法院也高度声明:坚决打击公务员放高利贷。规范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党员干部不得从事商业性的行为,何况是非法高利贷,直接违反了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条例,是渎职行为。 做为司法部门的领导,知法、懂法,而故意违法,放高利贷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经济秩序,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发展,对政府的公信力和公职人员队伍的名声造成误伤,也影响整个干部队伍的形象。因此,要求纪委领导介入调查。 1、调查杜兴安的经济来源,调查发放高利贷的全部过程。 2、调查杜兴安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不知情人的担保签字,继而频频采取威逼手段直接导致老干部心衰至死,应对我母亲的去世负完全责任。 3、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鉴于其行径恶劣,强烈要求开除其公职,撤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以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要求杜撤销刘会云的担保人身份,并撤销对其的起诉。并以此告慰我母亲在天之灵! 反映人:孙 乐 王 聚 华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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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政府回复:
  

网友,你好!针对你反映的问题,如你掌握确凿证据,建议你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实名举报,相信你会得到一个公正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