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你好: 我曾经在6月份以实名投诉过再次投诉过南召县石门派出所提供虚假证据至今没有任何人给予回复,我再次实名投诉南召县石门派出所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我经济损失2万元,我以前在南召县石门乡莲花湖养生城担任项目经理间向原告顾新春购买的提升机经济纠纷中因石门派出所向顾新春提供未经我本人签字的一份接处警登记表,登记表中随意捏造事说我们双方商量一致同意以6.5万元的价格成交,我们和实际成交价是4.6万元,导致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采信派出所出具的登记表中的价格判决,导致我经济损失2万元,我在6月份以实名投诉过至今没有任何人给予回复,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认真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2024年2月9日,顾*春、李*松二人到石门派出所反映双方纠纷问题,双方对升降机等设备交易过程叙述基本一致,顾*春提到当时交易价格为 65000 元,李*松在场,没有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民警当场告知双方此事属经济纠纷,应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均同意。派出所依据接处警情况填写的接处警登记表,客观地记录了事件过程,不存在随意捏造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