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交警大队二中队不作为[编号:771158]

  杜国明 留言    2025-01-02 10:50:01

  2024年12月11日早上7时,家父骑电动车时与逆向骑电动车的李丰歌(南河店人)发生交通事故,父亲当时受伤叫了救护车,电动车损坏。事故地点为:南召县南河店镇三村路段207国道2270公里20米;事故原因为:李丰歌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南河店镇三村路段自东向西逆向行驶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由杜国明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人员受伤。该事故已由南阳市南召县交通警察支队做出编号为411321420240004236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丰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至今已有20多天,我们多次通过电话督促交警二中队予以调解,但始终没有进行调解!2024年12月31日,应交警队通知家父等三人准时到交警队进行调解,谁知,整整等了一个上午没有见到任何人,多次电话督促直至中午12点,见到交警队人员后被告知回去等通知!也没有通知肇事者到场,如何进行调解?!家父六七十岁,就这样让一个老人跑来跑去,二十多天过去毫无结果!这是什么作风!!!! 恳请领导予以关注,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调解并赔偿损失!!!

  已回复
南召县政府回复: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认真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及时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对双方组织调解,初步达成一致,但履行协议时当事人杜某某方临时反悔并要求追加赔偿,导致调解失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调解不成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