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们是天富广场商业楼业主,去年5月份天福广场开发商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我们已购买的四楼顶违规建房,还在我们后墙加装了电梯,电梯还占用了我们的地方。把我们房顶凿了几个大洞,一直漏雨!房屋构成险房,大面积漏雨,无法居住,严重影响我们生产生活。 我们于5月25日反映到到城郊乡执法大队,后又反映到乡信访办,经查后城郊乡回复:情况属实,属于违建。直到2024年8月底房顶违建房屋只拆除了一部分,电梯、房屋还有大部分未拆除。由于没有处理到位,我们一直向相关部门反映此事,2024年10月30日城郊乡回复12345政务平台称:“电梯属三年前老旧小区改造南召天悦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装的电梯、且步梯和电梯均在本公司产权的房屋内”。实际我们不属于老旧小区,电梯是2024年4月份新建设的,并且不在室内,而是悬挂在我们后墙外面,城郊乡睁着眼糊弄老百姓。我们又于2024年12月31日反映到国家信访局受理平台,城郊乡答复:房顶违建拆完了,电梯有手续不属于他们管。实际情况是只把违建房屋的房顶拆除了,墙还没有拆除,垃圾满房顶,我们房屋还一直漏雨。2024年2月25日我们再次向县信访局反映后,城郊乡提供个“开发商和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签订的协议”,再原有协议上用手写添加同意建电梯、护栏,还不知道真假。城郊乡说对方有手续,不能拆除,难道城郊乡认的就是这个手续吗?3月10日县委书记同着信访局领导和城郊乡副乡长说“这个事你去落实,别让大家来回跑了。”赵乡长到现在都没有回话,指望城郊乡无望,我们亲自去房管中心,房管中心于3月19日给出具个证明“原单位作为业主方仅同意天悦同鑫在和谐小区院内安装电梯时使用公共土地,并非加装电梯的行业审批部门,此协议为邻里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因此该协议内容为允许占用和谐小区公共土地,此协议不能作为电梯安装审批手续合法证明。” 我们3月21日拿着房管中心协议去找城郊乡,城郊乡给我们答复说房顶违建已经拆除完毕,建筑垃圾已经清理,楼顶已经恢复原貌。说电梯不属于建筑物,属于附属物,不归他们管。说他们没有加装电梯的审批监管权,无违建认定权。城郊乡又一次睁眼说瞎话,房顶违建室内地坪没有拆除,屋顶垃圾成堆没有清理,房顶凿的大洞没有修复,还在漏雨,破坏的下水管,排气管都没有管,我们有照片为证,也可以去实地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内容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改正的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5%-10%的罚款;无法改正的限期拆除。电梯占用我们地方这必须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无论是建筑物还是构筑物,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均属于违法建设, 多次给薛书记打电话并去乡里见他,都应付说了解一下无下文,城郊乡推来推去是什么意思,难道和开发商有什么猫腻。县政府难道也是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逼着我们向上级反映吗? 诉求人: 王明理:电话13037618731 贺元昭:电话15936133284 景革荣:电话13462551036 高 芝:电话15538431377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认真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网友反映天富广场开发商在其房屋楼顶违建的问题,城郊乡政府已受理,截止目前,市民反映的楼顶违建已拆除完毕,垃圾清理到位。关于外挂电梯问题,经住建局及原房产中心核实,开发商安装外挂电梯时无合法审批手续,目前,外挂电梯相关事宜由县住建局牵头,城郊乡政府配合正在处理解决中,请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