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日下午,本人的一辆轿车(车牌号豫R106P3)在伏山路蚕业局门前临时停靠时,被交警部门贴了条,条上显示是下午16点23分贴的,要求车主及时驶离此处。在大约16点28分我看到该信息时,立马于16点30分许将车驶离该路段。后2026年2月3日,收到信息,内容为:因违章停车被罚款200元,未扣分。想问一下,交警部门贴条时要求车主将车驶离该路段,车主看到信息后就按照要求立马执行,但是第二天交警部门还是给予处罚,这合法吗?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在现场的驾驶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我想问下,本次违法行为为何不按20元罚款,而按200元罚款?为什么?请交警部门给予解释。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认真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通过查阅违法图片,车主将车停放在黄色网格线(禁止停车)上,根据公安部出台的《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造作规程(试行)》第五条: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应当提醒纠正在先,责令立即驶离。经提醒纠正后,未按要求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罚;按要求驶离的,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提醒纠正的同时予以处罚:(二)压占人行横道网状违法停车的之规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五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之规定,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该违法停车进行200元罚款符合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