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磊、吴兵、张金聚敲诈勒索以及宛城公安 履职尽责不到[编号:676653]

  杨明臣 留言    2019-05-22 11:50:34

  我叫杨明臣,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5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是任磊、吴兵、张金聚等黑恶势力迫害的受害者。联系电话:18637783616. 被举报人:任磊、吴兵、张金聚,系南阳市高新区张衡路街道办事处茹楼社区村民。 一、举报事实及理由: 2014年12月任磊、吴兵、张金聚等人胁迫我写下借任磊65万元的借条,并以此为借口,先后敲诈勒索我支付所谓的借款利息36.2万元,并多次对我非法囚禁在南阳市宛城区新华东路中级法院对面中奇花园家中,使我的身心严重受到摧残。为此,我强烈要求公检法部门主持正义,惩恶扬善。但令人遗憾的使宛城区公检法部门避重就轻,只对任磊等人的非法囚禁罪予以追究,而对任磊等人逼迫我打的65万借条及敲诈我的36.2万元置之不理。这是典型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有意在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是对习近平主导下扫黑除恶工作的蔑视及敷衍应付,一是没有打掉任磊、吴兵背后的保护伞,二是没有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三是没有让受害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其对我的非法囚禁(期间把我的手机摔坏扔进茶水里,把我的眼镜打烂、鼻子打流血、嘴巴打流血)等没有做出任何赔偿,对敲诈我的36.2万没有返还。四是没有以敲诈勒索等罪名数罪并罚。五是没有追究相关法官伙同任磊等人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二、65万借条产生的情况说明。 2013年底我和吴少林在南阳市万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莲花湖项目共同承接了莲花湖养生城南山门右岸介护服务中心的土建工程。该工程由我和吴少林共同出资,各自债务自行承担。吴少林分三次在吴兵处累计高息借款650000元(月息6分、这是我事后才知道的),借条对准吴兵写的,吴少林每月付息39000元(事后我知道他借的是高利贷,还劝说过他这样的款用不得)。因工程迟迟不能正式开工,2014年6月吴少林外出躲债,吴兵等人就以我和吴少林合伙承包工程为由多次到我办公室骚扰、威胁、谩骂。 2014年12月24日吴兵伙同任磊、张金聚等人诱骗胁迫我到他们公司(说是投资担保公司,但没见到有审批的证照)逼迫我把吴少林原来高息借吴兵的三张借条,换成我借任磊650000元的借条,强行把吴少林的债务算到我的头上。而吴少林的借条只是让我看看,也没有交到我的手上,凭空让我增加65万元债务。(吴兵、张金聚威胁我把吴少林的三张借条写成一张,并写成借任磊现金65万元。直到这时我才看到吴少林的三张借条,第一和第二次借款均是吴少林写的借条,张磊做的担保,第三次借款是张磊打的借条。三张借条均是写借到吴兵、张金聚×××万元)。我根本不清楚这件事,更不愿意写这个借条,但迫于任磊等人前期的骚扰、威胁、谩骂以及现场施压,加之内心惧怕,考虑到我的人身安危,只得违心写下借条。中间人张磊还说他担保做证这是原来吴少林三张借条的汇总,当时我在欠条下面还写了一句话,大意是“等见到吴少林后理清债务关系再说”。而且吴少林原来的借款因工程未正式开工也不知他用到哪里了。我本人没有在吴兵、任磊处借过一分钱,他们也没有往我卡上汇过任何钱。 三、任磊、吴兵、张金聚等人逼迫殴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自从他们要挟我写下65万的借条后,任磊、吴兵、张金聚等人就以此借条为依据,多次威胁、逼迫我支付每月高息,(月息6分,过年时还要7分,不给就威胁、谩骂甚至要挟说到年初一要去我家里找事)。迫于他们的恶名淫威,为了息事宁人,委曲求全,我每月按时给他们支付所谓的利息(每月三次,九号,十九号,二十九号,每月共付息39000元)。哪个月稍微延迟几天就会遭到吴兵等人的威胁谩骂及侮辱。2015年5月我承包的工程主体封顶,因房地产形势不好6月份开发商通知工程暂停,因开发商拖欠工程款不兑现,我承包的工程也要不来钱,无力再给任磊他们支付所谓的利息。任磊、吴兵、张金聚等人就以我写的借条来要胁,率众打手强住我家,并先后多次囚禁限制我人身自由。他们分别于2015年4月,2015年7、8月,2015年12月2日---31日先后三次强行入住我家、把我拘禁在家中,最长的一次长达一个月。我在他们的非法拘禁下失去人身自由,痛苦不堪,甚至产生了轻生的念头。他们在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期间,多次威胁、谩骂并殴打我。在我生病输水期间还派出两人跟踪我,我稍有怠慢看管我的打手就骂我。吴兵两次在我家中把我的眼镜打坏,一次打的我鼻子出血,因血流到了沙发上吴兵怕留下证据就用烟头把滴血的地方烧成了洞。一次用脚踹我的脸把我的眼镜打坏并划伤了我的鼻梁,我偷偷地录音、拍了照,吴兵发现后就把我的手机夺走并丢到了开水中,以此销毁证据。2015年冬季,我被他们逼的走投无路(他们在我家门口和居住小区门口喷字辱骂我)变卖了房子(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还高利贷)后四处流浪打工,无家可归。到2015年11月底张磊说他成立了一个叫鑫琦控股的公司能帮我解决债务困难,(实际上是任磊、吴兵等人设计好的圈套)于是我就于2015年11月30日回到家。12月2日晚张金聚等人就再一次非法入住我家直到2016年元月1日。2016年元月1日晚,我在张金聚等三人的监视、胁迫下给远在北京打工的老婆打电话(他们让我打电话要我老婆找钱给他们)。可是张金聚以为我要报警不让打并一把夺走我的手机并辱骂我。(每次打电话他们都要在旁边监听)。后我老婆因联系不上我怕我出事就给朋友打了电话,朋友知道实事后就报了警。先是110出警,在110询问期间张磊及其家人也随即到我家并大闹,为此110还使了气雾剂以控制局面。因他们人多110怕控制不了局面就让东关派出所出警协助。在派出所民警到来之前张金聚等三人趁机逃离我家,后我同张磊等人在东关派出所做了笔录,至此我才获得人身自由。 四、宛城区法院法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犯罪事实。 2016年元月份以后我又外出躲避。在我不敢回南阳(害怕再次被囚禁)外出躲避并打工期间,任磊以我写的借条为依据将我起诉至宛城区法院,宛城区法院仅凭任磊拼接复印的半张借条(胁迫我写的65万借条,事实上我根本没有借过任磊任何钱,我当时还在借条下面写有一行字,大意是“等见到吴少林后理清债务关系再说”。而任磊在向法院提交凭证时,复印件上没有了这句话,应该是把原借条上这句话做了遮盖复印),在没有任何转账记录、汇款凭证的情况下就进行了缺席判决,错误判决让我还任磊本金650000元。这是办案法官和任磊等人串通一气枉法裁判的结果,此案的办案法官甘愿沦为黑恶势力的马前卒,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并有收受贿赂的嫌疑。 此后,2018年3月宛城区法院执行局在没有任何凭据的情况下,对我已变卖的房屋进行查封。我原居住的房屋因工程举债(支付工人工、料款、及高息),于2015年11月份已变卖并过户给他人。买主已在该房屋居住3年多,宛城区法院无视我们的买卖合同,转账记录及房屋的变更手续,在2018年3月13日将该房屋公告查封,这是执行局法官和任磊等人串通一气恶意所为。由于错误的查封,买主多次找我理论,给我的生活带来很多麻烦。很明显,宛城区法院执行局在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在迫使我打下65万元借条之后,任磊、吴兵、张金聚等人逼迫我先后给任磊付了所谓的利息362000元。而且他们扬言发现我回到南阳就让法院给我拘留起来。在他们的淫威下我不敢在南阳生活,害怕再次被殴打囚禁,也害怕被再次遭到宛城区法院迫害,为了生计我只好外出躲避并打工。之所以多次受到任磊等人的侮辱、殴打、谩骂没有报警,一是我本人已体会到吴兵、任磊、张金聚等黑恶势力的嚣张及目无国法的残暴手段。二是他们是本地人,而且还蹲过看守所,出来后恶名在外横行霸道,绣纹身、剃光头、戴粗金链子,耍流氓、替人讨债没人敢惹,我作为一名外地人更是惹不起他们,只好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三是我害怕任磊、吴兵等人伤害到我的家人,吴兵曾多次威胁说要用车撞伤我的儿子及家人或让我去外地“享受”几天。四是我本人对法律不了解,而且胆小怕事,爱面子,总想息事宁人,怕把事情闹大了影响自己的名誉,因此助长了任磊、吴兵等人的嚣张气焰。这次,在中央扫黑除恶的大形势下我才敢出来实名举报申冤诉苦,请求党和政府为我伸张正义,还我清白。 五、个人诉求 1、要求宛城区法院对判决我欠任磊65万一案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依法审理此案。我和任磊之间无任何债务关系,所谓的借款子虚乌有,请宛城区法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2、对任磊、吴兵、张金聚等以敲诈勒索立案侦查,以黑恶势力追究刑事责任,此三人目前虽然己被羁押在看守所,但系避重就轻,仅以非法拘禁罪立案查处,而对于其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避而不谈,是宛城区公检法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存在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的嫌疑。 3、此案发在宛城辖区,嫌疑人系高新区茹楼社区,作为受害人,我提三点建议:一是对任磊、吴兵、张金聚敲诈勒索的行为有市公安局扫黑办直接侦办;二是在宛城区、高新区、茹楼社区及网上张贴发布信息,公开征集任磊、吴兵、张金聚等人的违法犯罪线索,深挖彻查其犯罪事实,铲除欺压百姓、称霸一方的社会毒瘤,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三是立案查处以此三人为首的高利贷公司违法放贷的犯罪事实,斩断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4、深挖彻查任磊、吴兵、张金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查处任磊作为幕后操纵者,吴兵、张金聚作为打手的犯罪事实。对2015年12月吴兵(寻衅滋事)被宛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案件再审查,查清缓刑的原因是谁,法院的保护伞是谁,对2007年4月吴兵替人要债非法拘禁,被宛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的案件在审查,寻查是否有更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是否存在法官收受贿赂充当保护伞,徇私枉法重罪轻判。 5、对涉案的主审法官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已回复
市公安局回复:
  

如对判决结果有异议,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