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卧龙分局 将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处罚[编号:771680]

  任士景 留言    2025-01-15 23:33:53

  举报:南阳市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枉顾事实, 将刑事案件嫌疑人由成年人崇某转移到其未成年人儿子身上,将原本刑事立案案件,降格为行政处罚。 事实经过: 我儿子的电动车,在2023年7月被崇某儿子盗窃。2024年5月,我儿子发现电动车是被崇某儿子偷盗,并要回电动车。崇某拒绝任何赔偿,态度嚣张。 案发当日,2024年7月8日上午,崇某携妻子及儿子四人,到我家门前寻衅滋事并恐吓,扬言要狠狠教训我儿子。(该事实有清晰音频视频监控证据。办案民警拒绝记录这一相关事实,涉嫌违法)。 当日下午,我儿子碰到崇某儿子,就盗窃我家电动车赔偿事宜争吵,后崇某儿子叫其父亲崇某赶到现场,崇某父子两人对我儿子眼窝、脸部、下颌等部位多次进行重击,再多次挥拳击打,并用脚重踢,多次折返对我儿子殴打,最终崇某父子殴打致我儿子眼框粉碎骨折,眼部肌肉撕裂,小门牙半颗掉落,三颗牙齿完全松动,另有其他牙齿不同程度松动。(以上殴打事实有完整监控视频为证,与七里园派出所民警书面描述严重不符。)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我儿子结论为: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崇某扬言“公安局、派出所我都有人,随便告”。 嫌疑人崇某协同其儿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相关监控录像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后来,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于2024年8月2日,仅对崇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时至今天,崇某未做任何道歉和经济补偿。 在本案件中,七里园派出所民警办案程序、侦查阶段有违法行为,在我询问案件进展和疑问时,民警态度蛮横。 强烈请求对此案查清本案事实,还原真相,严惩本案真正责任人,以及相关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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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回复:
  

2023年7月份蒋振宇怀疑崇旭(崇栋梁的弟弟)将蒋振宇家电车盗走,当时未报警。2024年7月7日,蒋振宇在高新区七里园街将崇旭殴打,崇旭回到家后将此事告诉家人,2024年7月8日上午,崇雪峰崇旭父亲)带着家人到蒋振宇家理论,当时双方未见面,当天下午15时许,蒋振宇和任士景崇旭母亲)在冯楼村任楼组碰到崇栋梁,蒋振宇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虎指”对崇栋梁进行殴打,期间崇栋梁将此事告知其父亲崇雪峰,崇雪峰赶到后用脚将蒋振宇踹倒,然后由崇栋梁对倒在地上的蒋振宇进行殴打,期间崇栋梁捡起蒋振宇掉在地上的“指虎”对蒋振宇进行殴打,造成蒋振宇受伤为轻伤一级的后果,通过查看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供述,一致认为蒋振宇的轻伤为崇栋梁(14岁)一人所为(按照法律规定崇栋梁不负刑事责任,对蒋振宇的伤害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对参与打架的蒋振宇、崇雪峰、崇栋梁进行行政拘留。任士景对该处罚结果不满,遂向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卧龙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介入调查,认为该案件办理不存在问题,现已通过村干部积极调解此事,并引导其通过正规合理合法。

经核查,任士景反映问题不属实,执法过程公平公正。因为任士景要求崇雪峰赔偿儿子15万元,崇雪峰认为赔偿过高,双方一直未达成赔偿协议,且其认为蒋振宇的轻伤是崇雪峰造成,认为应该追究崇雪峰的刑事责任,但经过调查,蒋振宇的轻伤是崇栋梁一人造成,已告知其通过法律诉讼可以获得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