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到一起诈骗案件受害人王新江的委托,在5月7日下午15:30到南阳汉冶派出所了解相关案情,找到受理民警史跃峰,在开始的沟通中,史跃峰警官保持正常沟通,在沟通最后的几个问题过程中,史跃峰警官情绪失控,言语急切,态度恶劣,并带有侮辱讽刺的话语,故意对我说“就你这还律师里!” 我是一名律师,此案件的受害人王某某因安排子女工作被骗取数额较大的财产,找到我时已经心力交瘁,由于文化程度低,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不清楚,所以委托律师跟公安机关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汉冶派出所民警史跃峰不知何种原因,在沟通案件伊始,就产生了抵触情绪,对被害人委托律师抵触情绪极大。甚至在没有任何不礼貌和言语过激或冒犯的前提下,史跃峰警官言语冷嘲热讽、态度恶劣,最后嘲讽挖苦 “就你这还律师里”,这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由于担心与案件受理民警关系恶化,产生方方面面的不良影响,在听到史跃峰不礼貌,不友善,挖苦的话语后,我没有任何不文明的话语和肢体语言表示,在冷静的听完史跃峰所有的表达后,礼貌的离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主体有权通过代理人来实施法律行为。自然人可以通过授权他人(或机构)来代为处理法律事务,是合法合规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史跃峰警官在此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职业素养完全不具备一名人民警察的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同时,也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礼貌待人,文明执勤”的法律规定,甚至连基本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没有遵循,但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了史跃峰警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暴露出严重的公安民警心理健康缺陷问题,紧张愤怒焦虑、情绪不稳定、自卑心理。这种状态不仅会影响南阳公安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还会对基层公安民警的形象造成影响,我要求对汉冶派出所民警史跃峰警官进行警务人员心理疏导,以及民事法律知识培训,以便使其能够更好的投入到服务经济发展,建设美好南阳的等各项公安工作中。
接到反映后,即调取汉冶派出所大厅监控视频(录音录像)还原事情经过:2025年5月7日下午15时37分案件被害人王新江的委托律师齐栋以及另一名律师到派出所咨询案件进展,办案民警史跃锋刚好在汉冶派出所一楼处理值班事宜,对方表明身份后,询问民警该案件是否立案,史跃锋告知律师齐栋案件办理进展及下步工作计划。期间民警史跃锋和律师一直保持正常沟通,未情绪失控、言语急切、态度恶劣。律师临走时,史跃锋心想王新江是受害人又不是嫌疑人,可以正常过来咨询案件进展情况,没必要花钱找律师来咨询案件,所以史跃锋随口说了一句“就这事还用找律师来”,后律师回应说王新江文化程度低,什么也不懂,双方在沟通中均正常交流,没有产生任何言语争执,语气也未带有侮辱讽刺的话语。后对方和史跃锋打招呼后离开。(以上有视频录音录像为证)
综上所述,律师齐栋反映民警史跃锋言语嘲讽、态度恶劣、心里缺陷、自卑心理、紧张愤怒焦虑,不礼貌不友善、挖苦他人等情况不属实。
2025年5月14日,汉冶派出所所长就该事项与反映人齐栋电话沟通,经解释,误会解除,其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