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9日12点30分我驾驶小型客车,沿南阳00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32省道245公里200米(南阳宛城红泥湾镇高庄)一个丁字口时,与吕秀英驾驶的三轮车进入332省道245公里200米发生碰撞,致吕秀英轻微受伤,两车有轻微剐蹭痕迹,随后我立即拨打交警电话和120电话及保险公司电话。吕秀英一直和我说不让交警拉三轮车,随后120把吕秀英拉往红泥湾镇医院,做检查拍片子后各方面没有问题,我和吕秀英联系,吕秀英和他儿子说只要骨头没问题开点药吃吃就行,不让交警拉三轮车,我再三强调我俩达成协议不需要拖车。但是交警来了把三轮车拖走把我汽车拖走,没有告知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去交警大队处理。当天下午3点15开始我一直联系吕警官,不接电话。随后我和吕秀英儿子前往交通事故处理一大队,因材料没有诊断证明无法办理。2025年6月30日上午9时我和吕秀英儿子前往交通事故一大队办理完手续,吕警官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随后我和吕秀英儿子前往南阳市橄榄实业有限公司停车场提车,南阳市橄榄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让我出240元施救费,让吕秀英儿子出150元拖拽费,随后我出了390元施救费和拖拽费。我和吕秀英及吕秀英儿子在2025年6月29日110没来之前已经达成协议不让拖车,我的车就一点黑色印记,能够正常行驶还需要施救费?吕秀英电动三轮车就倒车镜掉了能正常行驶,还需要拖拽费?根据《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豫公交办(2014)263号文件规定:一、严格规范涉案车辆拖车、替代驾驶和停车收费。希望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这种乱收费行为并退钱,愿意配合提供相关收费发票。
根据当事人反映的停车场乱收费问题,其提到的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豫公交办〔2014〕263号文件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拖移机动车的,一律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15日内停车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逾期不接受处理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属于对违法车辆的处理情况。其当事人的车辆属于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一是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六章第39条“当事人无力实施、拒不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委托单位或人员代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二是按照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下发的(豫公通【2014】385号)《关于落实事故车辆停车收费相关规定的通知》中的:“施救、拖曳产生的费用,可作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人民法院根据事故各方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停车场对当事人所收取的施救、拖车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或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清障施救,将道路清障施救费划归到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的范畴中,因而这一费用应当由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人进行赔偿。三是收费依据是参照比照由南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转发的“宛价费【2012】4号文件”参照比照执行豫发改收费【2012】228号文件中【1、事故车辆拖曳(牵引)费;2、吊车作业费;3、事故车辆停放费;4、事故车辆施救费;5、货物搬运装卸费;6、放空费】的文件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求,并遵照有关通知规定收取费用的,并且在相关位置进行有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