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中民警不当行为的反映[编号:779141]

  陈旗 留言    2025-09-03 00:29:29

  尊敬的南阳市领导: 您好! 现就2025年9月2日下午一起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遇到的民警不当行为及执法不公问题,向贵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一、 事故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日15时38分许,我骑电动车在南阳市独山大道与新华路交叉口东北角约20米处,于新华路路北非机动车道自东向西正常行驶。一名中年妇女骑电动车逆行(自西向东),从路边停靠车辆的车头处突然驶出。虽我立即采取避让措施,但因对方出现过于突然,两车侧面仍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该中年妇女未道歉,反而指责我因车速过快导致碰撞,并否认其逆行行为。因其不认可责任,我当即选择报警。等候期间,对方通过电话叫来两名中年男子。该两名男子试图将我拉至路边(监控范围外)处理,并言语指责我“过于计较”,我因担心存在其他风险,未同意私下处理,坚持等候警方到场。 二、 民警现场处置及不当行为 约16时21分,两名民警到达现场。在初步问询后,其中一位身材偏瘦、身高较高的民警(以下简称“该民警”) 在执法过程中表现出以下多处不当行为: 对方陈述后,我提出因其逆行导致事故且态度恶劣,要求其赔偿180元。民警未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认定,即提议对方赔付100元,理由是“我的车辆是旧的,原有划痕”。我也接受了该调解方案。 随后,对方及同来的中年男子再次对我进行埋怨。我不耐烦地说了一句:“别说那么多蛋求话。你一开始如果好好说话我能让你赔吗?”此话并未针对民警。 我这句话还未说完,民警闻言后突然情绪激动,大声呵斥我“怎么说话呢,没素质”。我试图解释,但民警立即以高声恐吓的语气质问:“你是不是不服?” 其语气和姿态极具威慑性,使我瞬间感到恐惧,担心遭受进一步的语言或身体暴力,故而立即保持沉默。 此后,民警与对方一名中年男子在路边共同对我进行持续的人格侮辱,内容包括“没教养”、“家里没老人吗”等言论。此过程给我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困扰和负面影响。 三、 反映的核心问题 1. 现场执法程序与责任认定缺失:民警未对事故现场进行细致勘查,未对明显的逆行违章行为(对方)进行任何询问、取证或批评教育,忽略了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等关键环节。事故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执法态度不当,言语失范: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不耐烦与情绪化。其对群众使用恐吓性、侮辱性语言(如“你是不是不服”、“没素质”、“没教养”等),严重违背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形象。 3. 执法不公,偏袒一方:民警在未明确事故责任的情况下,简单以“车辆旧”为由降低赔偿额,且在我遭受对方多人指责时未予制止,反而与对方一同对我进行指责和侮辱,存在明显的偏袒行为,未能公正履行调解职责。 4. 未能有效教育违法者:逆行是明确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此次事件中,违法者未受到应有的法制教育,反而受害者遭受不公对待,这不利于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法律尊严。 四、 诉求 基于以上情况,我恳请贵部门: 1. 依法调查核实2025年9月2日下午该起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特别是涉事民警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公正。 2. 对该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态度粗暴、言语失当、恐吓当事人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3. 要求该民警就其不当言行对我造成的心理伤害予以道歉。 4. 希望加强对民警执法规范的培训和教育,确保今后执法行为更加公正、文明、规范,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我相信贵部门能够依法依规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安队伍的公正形象。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此信,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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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回复:
  

辖区交警大队高度重视,办案民警一直在积极的和双方当事人沟通,9月10已联系程先生家人到交警大队进形沟通,目前为止程先生和家人未到交警大队。

下步,交警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事故双方的沟通协调,组织双方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保险公司解决后续理赔事宜。谢对交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