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7月14日车辆轻微剐蹭事故被恶意认定为肇事逃逸的投诉[编号:779179]

  程建华 留言    2025-09-04 11:09:16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一名普通市民,现就2025年7月14日发生的车辆轻微剐蹭事故,因被故意拖延认定时间且恶意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一事向您求助,恳请您督促相关部门慎重调查,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还我清白,缓解我与家人连日来承受的身心压力。​ 一、事故基本经过与我的积极处理态度​ 1.事故发生背景:2025年7月14日中午,我在南阳市文化路大宛牛饭店就餐,11:40 左右接到挪车电话后,前往饭店门口停车场挪车。当时天气十分炎热,挪车后我便返回饭店继续就餐,两小时后离开饭店,并于当日17:00左右离开南阳返回邓州,全程对挪车时可能发生的轻微剐蹭毫不知情。​ 2.事后第一时间配合处理:当日21时许,我接到南阳市交警支队第三大队陈喜庆警官电话,被告知挪车时剐蹭了一辆奔驰车并导致对方车牌脱落。我当即在电话中表达歉意,说明自己完全不知情,同时明确告知车辆保险齐全,会依法承担修车责任,请对方放心。挂断电话后,我又立即联系奔驰车车主,重复了上述表态,主动提出协商处理方案。​ 3.后续持续配合交警工作:此后,我与家人先后十余次前往南阳配合第三交警大队调查,每次均明确表态 “希望尽早依法出具事故认定书,通过保险正常为对方修车”,并积极与保险公司对接,敦促其尽快介入定损理赔,始终保持配合、负责的态度。​ 二、对方车主与涉事交警的不当行为​ 1.对方车主恶意索要天价赔偿,拖延报警时间​ 天价无理诉求:在保险公司未到场确认定损的情况下,对方车主就将车辆送至4S店拆解,并出具3.4万元的天价修车单。除车牌及底座维修费用外,还强行要求更换与本次事故无关的车辆大灯、前保险杠(后经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确认,大灯、保险杠损坏与本次事故无关联),同时额外索要折旧费、误工费等不合理费用。​ 故意拖延报警:监控显示,12:50左右(事故发生约 1 小时后),一名女士双手提重物步行进入设计院小区时,仅随意向左后方大宛牛停车场瞥了一眼,便径直走向涉事奔驰车并捡起车牌观察。若该女士为无关人员,不可能在几十米外精准锁定涉事车辆的车牌掉落;且当时我仍在饭店内。刻意拖延时间,加之对方不让走保险修车又索要天价修车费,讹诈意图十分明显。​ 2.交警陈喜庆态度恶劣,多次威胁并偏袒对方​ 反复威胁施压:陈喜庆警官对我方态度极其恶劣,不仅未制止对方车主的恶意讹诈行为,反而多次以 “认定肇事逃逸”“拘留15日” 为由威胁我,要求我按照对方要求自费修车,无视我 “通过保险走正规程序理赔” 的合理诉求,给我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导致我旧疾复发。​ 违背事实偏袒对方:我主观上对剐蹭不知情,挪车后在原地停留两小时才离开,无逃逸恶意;客观上车辆保险齐全,无饮酒、吸*等违法行为,完全有能力通过合法途径弥补对方损失,不存在逃逸规避赔偿的动机。但陈警官始终一边倒偏袒对方,无视我的合理辩解与客观证据。​ 三、事故认定过程中的不公现象​ 1.首次认定后因对方施压随意更改:7月28日,第三大队经调查出具事故认定书,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未提及 “肇事逃逸”)。我当即表示会立即督促保险公司尽快为对方修车。但对方车主因未达到讹诈目的申请复核,且态度强硬要求必须认定我为 “肇事逃逸”。​ 2.受外部压力违法更改认定结果:此后一个多月,陈喜庆警官仍持续要求我自费为对方修车,并告知我对方通过多种途径交警部门施压(据悉对方女婿在政法委工作,对方还扬言要赴京信访)。最终,9月3日,第三大队因承受不住压力,竟撤销了首次出具的认定书,违法将事故性质更改为 “肇事逃逸”,完全违背客观事实。 四、我的诉求​ 1.重新审查事故证据(监控、第三方鉴定等),还原真相;​ 2.撤销 “肇事逃逸” 的错误认定; 3.制止对方恶意讹诈,督促走保险正规理赔;​ 4.调查涉事交警陈喜庆在事故处理中的偏袒、威胁、违规行为,追究其失职责任。​ 我一辈子遵纪守法,仅因未满足对方及交警无理诉求就被恶意认定为“肇事逃逸”,蒙受不白之冤!恳请您为普通市民做主,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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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回复:
  

你好,你的问题已知悉,市局相关部门已经督交警支队开展核查,坚决维护你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