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8日,南阳光速通有限公司因被盗报警到张衡派出所:南阳明艺文化传媒公司的员工门大川在2025年6月3日(周日)上午11时进入公司,盗窃了同层(同一人脸控制门)的光速通公司的二部手机,后二个公司报案(详见报案材料),诉求:第一,其在职时公司配的手机和电脑应归还明艺公司,否则涉嫌侵占罪;第二,盗窃南阳光速通公司的二部手机,价值2811元,已经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原本公司是受害方,报案后想让主持公道,没有想到张衡派出所说:经过调查,涉案的手机本来就是在门大川占有、使用,因为这两个公司是同一法人,所以财产也是混同的,并且他拿着手机去广东开展业务了,因为门大川还没有离职,公司还应当支付其工资。随后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2025年8月12日通过EMS邮寄给公司。公司不服以上决定,理由如下: 第一,报案的二个公司虽法定代表人相同,但均系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财务制度和财产权,所以法定代表人相同不能推定公司财产混同。 第二,门大川实施盗窃之后(三个多月)就一直失联,按照公司规定已经是自动离职了,公司根本没有授权也不可能再给他授权到外省开拓业务,公司也没有外省业务。 第三,被盗窃的二部手机就没有分配给其使用,入职时公司为其配备一台笔记本电脑(华硕灵耀14 ,价值7226元)和一部苹果手机(15PROMAXS,价值6633元)。门大川是周日上午进入公司的实施盗窃的,当时公司没有其他人,被盗手机是员工下班时统一收集放置在办公室的。 第四,本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涉案手机价值2811元(有发票为证),门大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且案发后逃匿,情节显著涉嫌犯罪。张衡派出所未依法立案,导致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导致公司维权无门。 综上,张衡派出所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与企业合法权益,动摇投资信心,破坏营商环境,恳请依法撤销该决定,责令南阳对门大川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
经查,门大川系明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部门经理,因1万余元工资未结与该公司产生纠纷,拿走这2部手机及电脑 (总价值将近一万元)只是为了自身救济,不是非法侵占。两个公司虽在工商注册,但企业法人为同一人,且办公地点也为同一地点。我单位于2025年8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8月11日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邮寄送达给报案人朱子晨,朱子晨并未在法定时间内行使复议权利。
现办案民警已联系门大川,门大川称愿意归还这两部手机,将这两部手机邮寄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