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看守所信件规则是否合理,可否优化[编号:780458]

  赵海澎 留言    2025-10-13 16:32:28

  尊敬的各位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一条,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这一条款说明了在看守所中的人犯有发收信件的权利,但信件内容需经过检查。 目前本市看守所家属依旧无法寄送任何信件,按照相关规定在不涉及影响办案的前提下家属是否可以寄生活类信件,可以有效的缓解在押人员的焦虑,还可以做到亲情教育,帮助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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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同时,《看守所执法细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监护人通信的,交办案机关处理;办案机关书面委托看守所检查的,看守所可以进行检查,发现可能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扣留,并转送办案机关。”据此,看守所在未得到办案机关书面委托情况下,无法接收在押人员近亲属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