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阳市宛城区汉冶派出所民警王爽在办理“张杨被寻衅滋事案”中存在不依法履职问题的举报信 举报人:张杨,女,联系电话:[15539903939]。 被举报单位/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冶派出所 民警 王爽(警号:181293)。 举报请求: 1. 依法撤销汉冶派出所作出的错误《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其依法对2025年12月11日发生的寻衅滋事案重新立案调查。 2. 依法对民警王爽在该案中涉嫌推诿拖延、有案不立、制作法律文书严重失实等不依法履职的问题进行严肃核查与处理。 事实与理由: 我系南阳市方城县宏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主管。2025年12月11日上午,我受南阳市宛城区汉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邀请,在该中心4楼与辖区个体诊所签订2026年度医疗废物合同时,遭遇三名不明身份人员(2女1男)暴力阻挠。对方实施了抢夺并撕毁已签订合同、抢夺公司空白合同及公章、对我本人进行扣挖致手部受伤、将我和同事推搡倒地、故意摔坏我同事用于取证的手机,并持续进行辱骂和诽谤等行为,导致我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无法进行,被迫退款,造成财产和名誉损失。 我于当日10时19分拨打110报警,汉冶派出所出警。此后,办案民警王爽(警号181293)在案件处理中表现出严重不负责任: 1. 办案拖拉:从12月11日报案至12月23日,近两周时间未主动联系告知进展,经我方多次催促仍无实质答复。 2. 法律适用错误:于12月25日下达的《不予立案告知书》(文书编号请填写)中,竟称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该结论完全错误。对方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损毁财物,该行为已明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3. 法律文书严重失实:上述《不予立案告知书》中,竟将报案时间错误记载为“2025年12月24日”,将案发时间错误记载为“2025年12月24日”。这与事实(报案及案发均为2025年12月11日)严重不符,反映出办案人员工作极不严谨,法律文书制作流于形式。 综上,我作为一名合法经营的公民,在公共场所遭受不法侵害后,非但未得到公安机关依法保护,反而遭遇办案民警的敷衍塞责和不公正对待。民警王爽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背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也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法律尊严与自身合法权益,现特向贵平台实名举报,恳请依法核查处理,并督促原办案单位纠正错误,依法立案。 举报人:张杨 日期:2025年12月25日
12月11日10许,南阳市宛城区工农路汉冶社区服务站,张女士报警称合同纠纷,有人阻碍自己签合同。
汉冶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经了解系南阳市方城县宏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杨到南阳市宛城区汉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辖区个体诊所洽谈2026年度医疗废物处置合同事宜。与目前与辖区个体诊所已经签订过合作合同的南阳市康卫环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崔XX张XX(\发生争吵,后双方用手抓着一份合同,在拽、夺合同过程中,张X手背轻微抓伤。张X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同事用手机录制的现场视频,视频内容显示:双方抓着合同争吵。未发现有殴打、辱骂行为发生。民警现场口头依法告知双方系纠纷不构成案件,在争执过程中意外造成的伤害或者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2月24日出具:宛公(汉)不立告字【2025】2542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当日送达张杨。同日,汉冶派出所民警通知南阳市康卫环保有限公司负责人郜X,郜X对自己员工的不当行为向张X道歉,并愿意对张X手背意外受伤一事给予经济赔偿,张X不接受赔礼道歉。后民警依法告知张X可以到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进一步组织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