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于本月初病逝,丧事办理后我母亲拿出一份家父手书遗嘱来,内容为他名下所有财产(几套房产)归外孙(我的儿子)某某所有。我母亲,我小妹及我本人都表示遵循我父亲遗愿。 我了解到这属于遗赠行为,受赠方需要在两个月内表示拒绝或者接受,我便着手咨询怎样办理接受手续。 到了家附近的宛都公证处,公证处人员说他们不能够确定遗嘱为我父亲亲手所写,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做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如果有人质疑遗嘱的真实性难道不是应该由质疑方举证吗?何况即使存疑,我们愿意配合做笔迹鉴定,但为什么也不行? 并且重点是遗嘱中清楚说明其中一个继承人(我二妹)离家出走十几年没有继承权,并多次强调家父名下遗产全部给我儿子,此时要求“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无法做到。 根据现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自定遗嘱代表的是遗产主人的自由意志,其意愿神圣不可侵犯,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可为什么在现实实践中却如此困难,遗产主人的有注明时间及全篇按有指印的自书遗嘱却不能使用呢? 我想咨询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做为受遗赠人,想要表达接受的遗愿却不能够,如果超出两个月期限,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这个责任由哪里承担呢?
陈女士:
你好!接到你的投诉后,我单位对宛都公证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和了解,情况具体如下:
遗嘱公证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可见,投诉人不符合办理遗嘱公证的主体资格。综上所述,遗嘱公证需要你父亲本人在生前到公证处进行办理。
如果继承人之间无法通过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遗嘱必须通过法律的确认之后,遗嘱的法律效力才能被大家认可,公证处是没有权利对这时候的遗嘱进行公证认定其遗嘱是否合法,此时不同的继承人之间有不同的利害关系,所以要通过法院来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建议你到法院申请判决解决。
南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