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人社局领导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中受理我的求助: 我是第一次结婚第一次生育小孩,丈夫是再婚之前有两个小孩,我和丈夫婚后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办理的是特殊三胎生育证,申报生育保险时单位以我生育证是三胎为由按三胎办理。 我是初婚第一次生小孩,事实明明是第一胎,为什么单位非要按生育证仅仅这一张纸上写的三胎办理,理由说这是规定!随后我上网查询了国家和河南省相关的生育保险政策,只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就在申报范围,并没有规定一胎二胎三胎受什么限制。我想问单位:究竟是一张纸上的几个字有说服力,还是事实更有说服力? 我一直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多年,按照国家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只能办理这一次生育证,以后也不能再享受生育保险。这是我唯一一次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机会,也是我第一次结婚生下自己的第一胎小孩,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晚育政策,应该享受生育一胎的医疗、津贴和晚婚晚育等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习总书记一直要求政府工作要以人为本、公平合理、特事特批;今天中办、国办又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为促进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公平正义、国家长治久安做好有力保障。如果政策条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进行行政裁决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以事实为导向化解矛盾纠纷。我只是一个普通妇女,请您根据我的实际情况为民做主,维护我和其他产妇一样享有生一胎的生育保险待遇的权益。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我们已获悉,如果您单位为您缴纳了生育保险,如果您的生育情况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您完全可以享受生育保险政策的,如果您描述情况属实或者您认为您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争议,建议您向仲裁部门提交投诉,联系电话:61691206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