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医疗单位职工产假到底怎么计算?[编号:779677]

  周志格 留言    2025-09-17 10:12:33

  今日我在咨询南阳市人社局和社会保障局南阳市产假具体多少天时人社局会说出与用人单位协商这样的话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职工产假不得少于98天+根据《河南省人口预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假期98天,而河南省《河南省人口预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的3个月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两个规定均有一定的法律效益,为什么南阳市身为一个副中心城市的人社局连一个明确的产假时间都无法回答,那千千万万女职工如何进行请假、如何维护个人权益?甚至还说出宛城区医疗单位只有98天的话语,如果真的宛城区医疗单位仅有98天那么希望相关部门能出具大于地方条例的明确规定。人社局是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那为什么只执行国家法而不执行地方条例?如若真有特殊情况或其他规定也请人社局出具相关文件,并不是口头敷衍。 也恳请有关部门对于女职工产假该问题可以明确回答、统一回答,不要在问任何部门都在含糊其辞。

  已回复
市人社局回复:
  

网友您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产假的标准规定十分明确,

现行产假标准依据为《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98天(国家规定)+3个月(河南省标准),其中包含产前15天休假,在此基础上,难产的(包括剖腹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

人社局部门与产假相关的政策为《劳动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现行标准中除了国家规定的98天,没有额外的3个月产假。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保障您98天的产假待遇,建议您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时进行举报。

因此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之后,产假标准就按照此标准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保障您的合法待遇,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牵头单位为卫健委,解释权在卫健委,建议您可联系卫健委进行投诉举报,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