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
网友您好:
按照《南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装修普通自住住房的;3、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4、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5、租赁自住住房的; 6、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7、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8、工作关系调出本市行政区域的;9、出境定居的;10、离休、退休的;1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2、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符合7-11项提取条件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4、5、6项规定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因无法核实您的具体情况,请补充后留言。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