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你好:男方婚前在南阳买,房屋网签备案、商业贷款、房产证只有男方姓名,婚后双方都缴纳公积金目前想商转公,但是公积金中心告知只能使用男方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女方额度不能使用,目前疑惑婚姻关系已经成为夫妻为什么女方公积金额度不能使用,如说要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姓名也可理解,但目前不能使用是否有违背人之常情(婚后是双方共同还款)经济压力也是以家庭为单位。目前对此政策有比较大的疑问?此条政策目的是什么,如何解决!
网友你好:
你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疑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贷款资格问题。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的基本原则是:谁参与购买住房,谁具有贷款资格;追根溯源,应以《网签备案购房合同》作为认定依据:写有谁名、谁有资格。主要原因有3点:
1、从上级政策看,规定明确。住建部2018年5月1日实施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白皮书)明确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为房屋购买主体之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之一”。(参看:住建部原文)
2、从法律文本看,清清楚楚。从制度说,公积金贷款强调的是缴存公积金人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才可以申请贷款,这样,既强调了贷款对象,又强调了贷款条件。从情理说,购房是家庭的大事、又是家庭最大的支出和资产,从购房意向→交首付款、签订合同,时间不会太短,至于给谁买、写谁名、归谁所有,购房人家庭肯定反复商量、达成共识,不可能冲动决定。从法理说,《网签备案合同》是政府主导的法律文本,主要功能就是真实反映出卖人、买受人、共同所有人和买卖时间等买卖行为信息,其内容的真实性、行为的合理性由当事人和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并受法律保护;《网签备案合同》作为真实、合法、公开的“共享信息”,公积金部门没有质疑它的真实性、考究它的合法性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只是“拿来”使用信息,从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理有据、真凭实据的进行确定:“写有谁名、谁有资格”,“单独所有单独贷、共同所有共同贷”。(参看:网签备案合同)
3、从功能定位看,《不动产权证书》不能作为认定贷款资格的依据。原因:一是行为性质不同:“购建住房(合同)→确权发证(证书)”是住房在不同时期、发生的两个不同流程和不同行为(还可能是两个不同政府部门的事);住房交付首付款、取得《网签备案合同》后本来就已经具备了贷款条件,住房是否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本来就不影响申请贷款,因为购买的住房即使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也只是影响了选择贷款的方式,但是仍可选择期房抵押贷款、用其他现房抵押贷款、甚至过去还可采取职工联保方式贷款等等,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只是说明可以选择采用现房抵押贷款方式而已。二是各自功能不同:《不动产权证书》主要功能是反映当前住房产权的现状(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等),它只是在住房的购买行为之后,继续下一个流程:对购买的住房确认产权和分配产权,当然,本套住房的购买人必然拥有产权份额;但是该住房的产权又是可以根据购买主体的意愿进行随时变更、转移、增减的,是可以通过赠与等方式,把非购买人(可以是任何人)增加为产权共有人的,所以说,《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人不一定是住房购买人之一,因此,不能拿后期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去证明前期的购房行为。三是针对产权问题还有明确规定,政策本来还有“通过继承或赠与等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这个非常容易理解、明明白白的规定。(参看:不动产权证书)
二、关于配偶如何参与使用公积金问题。
不是购建住房主体之一的已婚配偶,虽然不具备公积金贷款的资格,但是本着方便贷款职工、减轻家庭还贷压力的原则,公积金中心出台有政策:可以(自愿)签订借款合同、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的,可以(自愿)参与计算还款能力,相当于提前增加了“共同借(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