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市直事业单位在职职工,2015-2017年市“小参公”单位改制期间,我的一年实习期满转正,人社局工资系统显示2016年2月开始调整为转正后工资标准,但由于改制影响,从2016年2月~2017年6月实际发放的工资仍是按照实习期标准,与应发相差共1万多元。请问这部分差额何时可以补发?需要什么申请程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