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叫王宏伟,身份证,1990年3月入伍,2001年转业(八级军残),分配到市交通局.交通战备办公室(省参公、副处级)工勤岗。23年全省机构改革(要求参公对参公、事业对事业合并),交通局将“交战办”撤销并入“交通执法支队”(事业单位)。市委相关部门发现问题后,责令交通局作出整改,又增设“国防交通科”(安排消化参改人员),交战办由“撤”变为“改”。 其他同志陆续有3人调入局机关、1人交流到其他参公单位,把我留在了交通执法支队未做调整。局党组会、原局长及人事科相关人员反复承诺:只把关系放在执法支队、福利待遇不变、仍在国防交通科随局办公。24年10月,为迎合工作,清退违规借调人员,但交通局矫枉过正、不顾改革(遗留)实际情况、把我和其他借调人员一起清退。我通过各级渠道反映问题未果,结束至今,对我提出的问题不回复、不整改,仍坚持把我当成借调人员来对待。 依据《河南省原则上不再保留科级事业单位》改革精神:“稳步推进、公开透明、统筹协调、问题导向、分类施策,逐步精简到位,要把维护稳定摆在突出位置,不搞悬崖式精简和分流。一是创新组织管理,坚持一次批准设立,逐步精简到位的原则,超过批准编制数量的人员,按同性质、同等待遇批准过渡编制。二是人事制度管理创新,细化人事管理。对单位改革超额人员实行专户管理,并给予3年过渡,要用5年时间逐步消化、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强烈要求交通局纠正错误做法,恢复我的合法身份! 王宏伟 2025、4、20 电话13837706786
您好,您所反映的人事问题涉及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推进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改革部署、提升事业单位效率效能、高质高效建设现代化副中心城市的迫切需要。我局作为涉改单位,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改革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改革政策组织实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将持续做好改革政策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