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向南阳市农业农村局举报了一起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兽药,不安全使用的行为,举报内容是南阳市爱康宠物医院在诊疗活动中违规使用兽药,不安全用药。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这类行为应当责令改正、还单位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但农业农村局仅对该行为作出了警告处理,没有依法进行罚款 不知农业局为何仅仅警告,不知按照哪一法条进行的这一操作?电话咨询农业局,对方并未详细解释并挂断电话。 我认为这样的处理不符合条例规定,可能存在执法不到位的情况。 请执法单位维护兽药使用的规范秩序,守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践行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负责的庄严承诺。 希望相关部门能处理这件事,请农业农村局依法依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维护法规的严肃性。
网友你好,你留言反映的问题应是关于王女士反映爱康宠物医院的问题,南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8月4日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8月6日在南阳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
经查,南阳市辖区梅溪路爱康宠物医院所购进的兽药,有购销凭证,有生产厂家提供的资质证明,经执法人员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网查询可追溯,是合法合规的兽药。
执业兽医师杜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和《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药和兽医器械,不得使用假劣兽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执业兽医师杜红举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8日,投诉举报人王女士到南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其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做了耐心细致的法律法规解读,现场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查阅了处罚决定公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