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8日,本人因猫生病前往南阳市爱康宠物医院进行诊疗。本次宠物医院未按规定使用兽药的行政处罚事件中,农业局仅对涉事医生进行处罚,却未对宠物医院单位作出处罚,存在明显不合理性,具体理由如下: 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法律依据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宠物医院作为兽药使用的实际单位,对本院执业兽医的诊疗用药行为负有管理、监督职责。医生的用药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违规操作背后,是医院在兽药使用规范管理、诊疗流程监督等方面存在漏洞,医院理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相应后果 。 医院是法定责任主体(持有《动物诊疗许可证》,具备用药管理义务); 医生是职务行为的执行者。 应先追究单位责任,再根据过错追究个人责任,而非替代责任。 同类案例的参照(附件) 其他地区监管部门均认定宠物医院单位为责任主体并作出处罚,与本次仅处罚医生形成鲜明对比,违背了法律适用的公平性与一致性原则 。 法律将"未按规定用药"的违法责任明确赋予“动物诊疗机构”,农业局仅罚医生不罚医院,属于”法律适用对象错误“,直接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公平性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农业局仅处罚医生(个人),却未处罚对用药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医院(单位),导致”责任承担主体错位“,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一致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 行政机关对同类违法行为应保持处理标准统一。若其他类似案件中对单位进行处罚,而本案仅罚个人,则构成”选择性执法“,违反法律适用的平等性。
网友你好:
关于你反映的:南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支队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查询南阳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已按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公示。附网址:https://nyj.nanyang.gov.cn/2025/08-07/1088661.html
南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