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范学谦,2017年4月底在光武路山水中央四号楼一楼租了一间门面,2017年7月15号开始营业,2018年9月30日租金到期。但是在使用物业方提供的中央空调经常不制冷,合同上写的是冬天供暖时间是11月15日,真正供暖时间是2018年1月跑3号,开启时间与店铺营业时间不符(签订合同时就提出过,当时的物业主管王主任说过可以协商解决的,一年时间换了三任物业主管)于2017年6月底物业方催缴物业费和中央空调费时我提出同意缴纳物业费不再续交中央空调费,物业方不同意就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采取强行断电逼迫我妥协,从此我便无法营业。在事情没有解决的情况下物业方又没有通知我把店铺强行转租,利用燃气公司的关系将我店铺自费安装的天然气账号盗走一并租给现在的商户。多次报警至今没有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请问局领导,河南龙道实业有限公司这种行为违法吗?强行逼迫商户使用无法正常使用的中央空间属不属于黑色垄断?未经本人同意盗窃个人财产属于什么性质?只因河南龙道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王小燕是人大代表就可以为所欲为,知法犯法吗?人大代表的权力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