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港岛盘龙阁一名业主,与今年5月5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允许私自将电停了,造成冰箱内食物和药品损坏,损失不过几千元,本是和平解决的态度进行调解,但没想到物业公司出尔反尔,本已进入赔偿阶段,没想到在政府相关部门督促解决时,物业经理竟然不再承认由于停电造成的损失,并且公开叫嚣发布出:就是市长在这也是这样,我们老板也曾是县政府重要官员,我们什么都不怕的言论!并且也不服从政府相关部门调解协议。请问监察机关是什么力量能够让区区一个港岛房地产公司的物业经理拥有这么强大的自信!最后引用人民网记者对此件事的一句评论:只想问其为所欲为,出尔反尔,各级政府都对其束手无策是为什么?6月13日物业管理部门给出了避重就轻,筛检过的的回复后,让公众明白了为什么物业公司可以从第一次协商中同意赔偿2700元,而在二次协商后只同意赔偿460元,逼业主一再退让,这么有恃无恐的自信来自哪里。一、请市长对港岛盘龙阁物业的违法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予以追查;二、请相关部门能够给出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的全部过程,而不是筛检过的信息!(如有必要可以将每次调解录音公布于众)
网友:
你好!你反映5月5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允许私自电停,造成你的冰箱食物及药品损坏,之后宛城区物业管理部门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解,但你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故你有两项诉求:一是追究物业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二是“请相关部门能够给出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的全部过程的信息”。现回复如下:
一、物业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物业公司可能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但这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来认定。侵权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管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或者是《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均未赋予行政部门对物业公司或者其他主体相应的处罚权。因此,根据“法无授权禁止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任何一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无法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去追究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请你理解。
二、宛城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汉冶街道办事处对你反映的问题,只有行政调解之责,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性,双方可以接受调解结果,也可以不接受调解结果。你质疑其调解的公平公正性,实质上就是对其调解(过程等)不满意,不接受其调解结果。因此,在你与物业公司协商无果、行政调解失败的情况下,你能而且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处理侵权民事纠纷。舍此别无他途。
祝你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能够早日依法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