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梁汉江府一期分户供电事宜[编号:779113]

  薛松 留言    2025-09-02 10:32:44

  业主在2020年12月17日已签订居民供用电合同,开发商于2021年5月1日交房,供电部门以2021年9月13日河南省下发文件为理由时间上不符合逻辑关系。 对于供电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解决,而不是不予分户供电去解决,分户供电与集中供电对于防汛来说是一样的。

  已回复
南阳供电公司回复:
  

尊敬的电力客户,您好。经核实,南阳供电公司并未受理名称为“中梁汉江府”的用电项目;住宅小区在未达到一户一表建设标准并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前,供电公司不会与小区内居民用户签订《居民供用电合同》,您反映的合同事宜可能为开发建设单位行为。

居民住宅小区的变压器、电缆分支箱、低压配电线路等供电设施,由建设单位设计、建设,对具有独立产权的每一户单独安装电能表,经供电企业竣工检验合格后,资产移交供电公司,由供电企业直接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到户,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服务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电力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室外地面标高低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或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其开关站、配电房应设置在地面层,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配电房的房门应设置挡水门槛,电缆管沟应增设防止涝水倒灌设施。确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在地上的,征求城市防汛主管部门意见后可设置在地下,但不得设置在负一层以下”。如您所在小区开关站、配电房位于地下(且未取得防汛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则不符合验收要求,在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供电公司暂无法直接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到户。在建设单位提出合表供电申请后,以总表形式供电,小区内部供电设施由产权方自行管理。

如用户有移交意愿、希望供电公司抄表到户,应先由小区业主达成一致意见,与物业协商以后,由小区电力设施产权人(一般是业主委员会)向供电公司提出“自愿资产移交申请”,供电公司受理后,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告知符合接收条件应达到的建设标准,改造施工完成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双方签订资产移交协议,由供电公司负责后期运行维护。移交条件如下:

1.建设项目按规定取得有关审批、核准和验收手续,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明,具备一户一表报装的基本条件。

2.经消防部门验收通过,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3.电力设施位置符合豫政办明电〔2021〕33 号文防汛要求,即电力设施应设置于地面层,确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在地上的,征求城市防汛指挥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设置在地下,但不得设置在负一层以下。

4.电力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不符合条件的应自行组织改造达到相关标准。